《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日前獲得通過。該《辦法》規定:“單位及部門的經營管理負責人不得兼任工會主席、副主席”。廣州市總工會主席陳偉光表示“這是《辦法》最大的亮點”。他說,大量非公有制企業近年都組建了工會,但其中50%以上的工會主要負責人是由行政管理負責人兼任的,職工維權勢必出現尷尬場面。(12月9日《新快報》)
陳主席所說的“尷尬”確實普遍存在。中國的工會制度確實有待健全。應該說廣州的《規定》還是很有針對性的。不過,“工會領導不得兼任”等規定並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其作用肯定也相當有限。
工會領導由行政管理負責人兼任,職工維權爲什麼會出現“尷尬”?工會領導的“雙重身份”確實是個問題:作爲工會領導,他當然應該爲職工說話;但作爲單位負責人,他又必須站在單位和部門的立場上。這就像是自己的“左手”與“右手”較勁,尷尬當然不可避免。不過,把工會領導職務和單位負責人職務分離就能解決這個問題嗎?事實上,目前很多單位的工會領導本來就不是由單位負責人兼任的,但在這些單位,職工維權也是很“尷尬”。這又是爲什麼呢?
其實,工會主席由單位負責人兼任只是表面或形式上的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於工會領導是怎麼產生的。目前中國的工會組織,名義上也是由職工選舉出來的,實際上在許多企業或單位,選舉只是走走過場。尤其是在黨政機關以及國有(控股)企事業單位,工會主席都是由上級“選拔”任命的。“權力來自哪裏,就對哪裏負責”———上級任命的工會主席怎麼可能完全代表職工的利益呢?
還有一個問題非常關鍵,那就是工會的經費來源。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法律作此規定的本意是爲了保證工會的經費,但卻使工會失去了獨立性。“端誰的碗,服誰管”———被控制了經濟命脈的工會又怎麼可能跟用人單位博弈呢?
“工會”是職工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自發成立的組織。它首先應該是自發的,而不應該是由用人單位組織的,因爲一由單位“組織”就難免被單位“操控”。更重要的,它必須具有獨立性。筆者以爲,爲了保證經濟上的獨立性,工會的經費應該是自籌的,而絕不能來自所在的單位;而要保障組織上的獨立性,則必須保證工會領導真正是由職工推選出來的。
而廣州市的《規定》仍然沒有觸及這些根本問題。單位或部門負責人“不兼任”工會領導,表面上看,工會領導“獨立”了,但實際上他與單位及其負責人仍然處於一個“陣營”,是單位領導的領薪“下屬”。換句話說,他首先是“單位的人”,然後纔是“工會成員”。這種體制不改變,工會能夠真正發揮維護職工權益的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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