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格提拔擔任副縣(處)級領導職務年齡不超過35週歲,破格提拔擔任正縣(處)級領導職務年齡不超過40週歲,未按程序、未經審批作出的破格提拔決定一律無效。近日,省委組織部印發了《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破格提拔辦法》,從資格條件、運轉程序、工作紀律等三個方面對破格提拔縣(處)級領導幹部作出了具體化、規範化的要求。《辦法》還明確規定,破格提拔的幹部須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羣衆公認。在此基礎上,分別就“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和“工作特殊需要”兩類情形提出了細化標準。
資格條件
“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近三年內考覈須兩次優秀
作爲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擬破格提拔的,須在近三年內年度考覈兩次被評爲優秀公務員,或獲得過省直機關工委、市(州)以上地方黨委、政府表彰的優秀共產黨員、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同時,提拔擔任副縣(處)級領導職務年齡不超過35週歲,提拔擔任正縣(處)級領導職務年齡不超過40週歲。
“工作特殊需要”四種情形下可破格提拔
因工作特殊需要擬破格提拔的,《辦法》明確了四種情形:一是領導班子結構配備需要的黨外幹部、婦女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二是專業性較強的單位緊缺的領導人才及專業管理人才;三是從發達地區選派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優秀幹部;四是在處理重大危機、重大事件時表現特別優秀的幹部。
任職年限須達相關規定的三分之二以上
此外,無論是“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還是“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在破格提拔時,其任職年限都必須達到《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三分之二以上。
運轉程序
破格提拔幹部事項必須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破格提拔幹部事項在民主推薦、考察、醞釀後,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省委組織部審批。《辦法》要求,報告內容包括:破格提拔幹部的理由、依據,擬破格提拔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和考察材料;紀檢機關(監察部門)關於擬破格提拔幹部廉政方面的意見等。所有破格提拔幹部事項一律經省委組織部部務會審議,並根據部務會決定作出批覆。
工作紀律
未按程序未經審批破格提拔決定一律無效
《辦法》還強調,破格提拔領導幹部,必須嚴格遵守《幹部任用條例》的各項紀律,嚴格執行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按程序、未經審批作出的破格提拔決定一律無效。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和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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