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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被告席上的徐敏超掩面而泣 記者 龍宇丹/攝 『帶被告人徐敏超到庭!』昨天(12月13日)上午9點,震驚全國的吉林導游麗江殺人案,再次在麗江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辯護律師出示了由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對徐敏超作出的《法醫精神病學鑒定書》,在這份鑒定書中認定『徐敏超作案時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評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而在此之前,雲南省公安廳司法鑒定『徐敏超對作案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不同的鑒定機構作出了截然相反的鑒定結論,控辯雙方各執一份精神病鑒定書,爭辯激烈。 徐敏超上身著一件黑色套頭帶帽衫,下穿一條黑色休閑褲,看上去比以前瘦了許多。昨天的庭審中,徐敏超顯得特別脆弱和敏感,每當聽到關於自己以前的情況、家庭的情況、傷者的情況及他所帶旅行團的成員寫給他的信時,都忍不住默默抽泣。 庭審纔開始,公訴人就補充了幾份證據,其中包括雲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的資質證書,力證之前由其作出的『徐敏超作案時精神狀態正常,作案時意識清晰,當時有處於工作及生活壓力下的焦慮發作,未在精神病性癥狀的影響下作案。對作案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結論是合法有效的。 而徐敏超的辯護律師、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李春光認為,這份鑒定在形式上存在嚴重瑕疵,『為徐敏超作鑒定的是省公安廳技術處,可鑒定資格證上的單位名稱是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且這份資格證上載明的鑒定范圍並不包括司法精神病鑒定,因此法庭應采信由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對徐敏超作出的精神病鑒定!』同時,李春光律師認為徐敏超的行為並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應是故意傷害罪。 2個多小時的庭審,控辯雙方始終在爭論一個問題——徐敏超作案時到底是否有精神病及兩份精神病鑒定的有效性。最終法庭宣布此問題將由合議庭作出裁決。 因此案案情重大,法庭未當庭宣判,待上報麗江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再另定日期作出判決。 徐敏超:對受害者我賣器官都要賠! 昨天的庭審仍只對這起凶案的刑事部分進行審理,並未涉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但法庭上,對於附帶民事部分的賠償問題,徐敏超仍作出承諾:『對於受害者我肯定要賠,我就是賣器官都要賠!』 庭審中,當聽到證人證言時,徐敏超禁不住痛哭起來,表示:『現在我沒有賠償能力,家裡為了供我上大學也欠了很多債,肯定拿不出錢來。如果我能出去獲得自由,我願通過自己的勞動來進行賠償,如果不能出去,我就是賣角膜、賣腎、賣骨髓都可以!』 在進行最後陳述時,徐敏超流著淚說:『在看守所這段時間我非常愧疚、自責,感到無地自容,在看守所裡都覺得無臉面對管教、獄友。我覺得自己像是個喪失良心的人。對受害者,我覺得我不僅傷害了他們的身體,也傷害了他們的精神,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觸犯了法律。我犯法了我願意承擔責任,怎麼處罰我都願意接受,我沒意見。請求法院看在我可憐的父母和未婚妻子的情況下……我願用有限的生命回報社會,用有限的生命來洗清我的罪行!』 (來源:都市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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