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抵押房產擅籤購房合同”一案,日前由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房地產公司老總因犯有合同詐騙罪及詐騙罪,被法院數罪併罰,獲刑18年。
法院查明,今年43歲的王某曾是本市一家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及12月間,王某以出售房屋爲名,分別與被害人魯某及趙某夫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共騙取購房款105萬元。2006年1月27日,王某以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已作廢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作抵押,騙取杜某現金11萬元據爲己有。在杜某的多次追討下,王某於同年4月歸還了3.6萬元。同年8月23日,王某再施伎倆,與被害人沈某簽訂出售東麗區兩處底商的房屋買賣協議,騙取沈某購房定金85萬元。兩個月後,王某又以5天內還款爲由,騙取被害人武某15萬元。經武某多次追討,王某在向其出具了一張16萬元的空頭支票後逃匿。今年3月23日,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後,王某始終未能退還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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