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土地出讓後卻遲遲不開工、已開工的項目幾年後又不見竣工的“馬拉松”工程將告別津城。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本市近日出臺規定,開發商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內必須開工,而開發普通工藝的住宅,一般從開工到竣工最長期限不能超過5年,否則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這樣一來,開發商故意拉長建設週期、變相囤積土地、以擡高房價的行爲將會得到有效抑制,同時在建工程因施工造成的長時間環境影響也將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按照相關規定,住宅類項目,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包括10萬平方米)的項目,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爲3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結合實際建設工程量,可適當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2年。非住宅類項目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內(包括3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爲2年;建築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內(包括8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爲3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包括10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爲4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一般分期實施建設,按照建設部《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等相關參照數據,結合實際建設工程量,可適當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2年。對於工程建設項目在設計、工藝、建築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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