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和社情民意的基礎上,修改後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經中國國務院通過並於16日對外公佈,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一《辦法》,從明年起,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從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勞動節從放假3天減爲1天,新增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各放假1天,春節放假3天不變,但調整爲從農曆除夕開始計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國慶節仍放假3天。
《辦法》規定,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爲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爲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政府,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16日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說,此次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貫徹了“豐富內涵、優化結構、完善制度、提高質量、有利發展、促進和諧”的總體思路,遵循了節假日調整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有利於傳承民族傳統文化、時間分佈上要相對分散和與完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相結合四大原則。
這位負責人指出,法定節假日調整和休假制度的完善,是有效保障廣大人民羣衆共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成果的重要舉措。中國的法定節假日調整和帶薪休假制度安排,必須充分尊重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充分保障公民的休息權利,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統籌考慮中國現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休假時間總量,統籌考慮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企業的承受能力,統籌考慮中國傳統文化和各民族、各地區的不同特點,建立起既遵循一般規律、又符合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節假日安排制度。
此次節假日調整的主要原則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調整國家法定節假日要有利於傳承民族傳統文化;國家法定節假日在時間分佈上要相對分散;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要與完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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