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兒歌《小豬數數》被外地出版社署名“佚名”發行光盤
曲作者狀告出版社勝訴
法院:出版社停止發行侵權光盤 發表更正聲明賠償1萬元
天津市一退休副研究員在發現自己於上世紀80年代創作的兒歌《小豬數數》被刻進光盤冒名使用後,將相關出版社及銷售光盤的圖書城告上法庭。市二中院經審理,日前一審判令被告出版社立即停止複製、發行侵害原告著作權的光盤;在北京《音樂週報》上刊登《小豬數數》曲作者更正聲明表明原告曲作者身份;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被告圖書城能證明合法來源,不承擔侵權責任。
年近古稀的王某是本市某文化宮退休副研究員,也是中國社會音樂研究會理事。1986年由王某作曲、楊某作詞的歌曲《小豬數數》曾獲得全國少年兒童歌曲評獎類三等獎,並發表在《1982—1986全國少年兒童歌曲評選獲獎歌曲集》中。去年3月,王某在本市河西區一家圖書城購得由安徽省某出版社出版發行的《2005卡通主題曲》VCD光盤一套,其中盤四《成長快車系列—兒童金曲(一)》的第14首歌曲使用了王某作曲的《小豬數數》一歌,但歌曲片頭詞曲作者均署名“佚名”。在多次與上述出版社聯繫和解事宜未果後,王某將出版社與圖書城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因署名權造成的名譽損失費、稿費計9.6萬元,並通過北京《音樂週報》發佈詞曲作者更名聲明、停止一切侵權活動等。法庭上,被告圖書城辯稱,其每年購進上萬圖書和音像製品,對其內容是否合法、是否侵權無法履行審查義務,只能把住進貨渠道,從國家批准的國有出版、發行單位進貨。因此,如果光盤確係侵權,只能由出版單位承擔民事責任。並且,案涉光盤已全部賣出,未再繼續銷售,故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出版社則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認爲,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原告對其作品享有署名權、許可他人使用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被告出版社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出版的《成長快車系列—兒童金曲(一)》VCD光盤中使用原告的作品,且署名錯誤,未能表明原告是作者的身份,其行爲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及原告訴求,被告出版社應承擔停止複製、發行侵權光盤,在北京《音樂週報》刊登署名更正聲明以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至於原告請求名譽損失費一節,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請求稿費一節,綜合考慮原告作品藝術價值、被告出版社侵權的時間、情節、光盤銷售價格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被告圖書城發行被告出版社出版的VCD光盤,通過正常渠道進貨,能夠證明合法來源,依照法律規定,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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