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爲央企分紅是公益企業還利於民的認識既過於天真,也是危險的,如果這一思潮蔓延,將對央企的市場化改革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
央企一直在公益還是市場企業的爭論泥潭裏掙扎不起,這也體現在央企分紅領域,不同的理解使央企分紅帶上了截然不同的色彩。
央企分紅醞釀多時,如今塵埃落定。2007年年末,財政部會同國資委頒佈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今年央企將向財政部上交紅利,區別不同的行業,徵收比例分別爲10%,5%,某些需要保護的行業三年後再定即目前爲零的政策,據最低估算,今年央企應交紅利爲500億元,比此前估計的170億元數額要高得多。
消息傳出,鋪天蓋地的評論先是叫好,然後是不滿,不滿主要集中在兩個部分:一是認爲央企分紅比例太低,最好所有的利潤全部上交國庫,全部用於社會保障;二是擔憂央企可能利用各種手段轉嫁成本。
以爲央企分紅是公益企業還利於民的認識既過於天真,也是危險的,如果這一思潮蔓延,將對央企的市場化改革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
必須認清這樣一個事實,我們的央企早已被改造成市場定位的企業,很多已經是上市的公衆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以不斷增長的業績與高額的紅利對所有的股東負責,不管這個股東是政府,還是普通股民。也就是說,市場規則以及贏利的市場邏輯對於央企同樣適用,就像對所有其他企業適用一樣。
從理論上來說,央企分紅毫無疑問是一種向股東派送紅利的行爲,是再正常不過的市場現象。事實上,到目前爲止,上市的央企都向股東派送過高額紅利,去年向股東派息已經超過30%。只不過,由國家收取的紅利,其比例由政府制訂,對企業有剛性約束,某種程度上更接近於某種特種稅收,而不是一般的根據業績好壞雙方協商的市場分紅模式。就這一意義而言,央企分紅是一種特殊的具有強烈行政色彩的剛性紅利。
這次新措施的適用範圍盡力體現市場化特點:第一,收取對象只針對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而不是已派發過紅利的上市公司;第二,國有資本收益的範圍基本都與出資人的角色相關。
由財政部而不是國資委作爲全體國民的出資人代表,也許是因爲考慮到財政部特有的公共財政性質,比國資委更具有全體國民的出資人性質。但這絕不意味着將這些央企打回公益公司的原形,上交所有的利潤,而後由政府將利潤部分返還給企業維持再生產,那樣勢必退回到計劃經濟的老路。其本質是政府作爲出資人,收取出資人應得的那部分利益,對於央企剩下的利潤是用於投資還是留存,就不是政府應該插手的範圍了。
不管是國資委收取紅利,還是財政部收取紅利,以出資人身份收取紅利的性質沒有改變。財政部在收取紅利時的身份更像是一個與央企對等的投資公司,而不是政府機構。至於財政部收取紅利之後,是用於社會保障,還是補貼農村義務教育,則必須遵循公共財政使用的相關法律法規。由於財政部所收紅利一旦上交國庫就具有公共財政的特性,納入公共預決算範圍,因此,這筆收入的支出與使用就必須經過人大的審批,否則其合法性存疑,同時會讓財政部徹底蛻變成一家投資公司,而不是掌管公共財政的非贏利政府部門,如此下去則會造成政府公司化現象重新氾濫,是絕對要不得的。
央企也有相應的規避之道,企業的應變能力總是比政府要大得多。其核心是圍繞降低利潤做文章,比如增加成本支出,增加企業內部投資和福利,增加企業併購案例,參股不同的行業,如寶鋼參股深發展,而國電電力將參股石家莊城市商業銀行——總之,儘量投資儘量提高福利,那種認爲企業上交紅利會抑制投資的說法是天真而不切實際的。
政府自然有相應的監管之道,進行預算編制、由中介機構審覈都是辦法。此次《辦法》規定,中央企業擁有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的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申報基數爲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中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並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不過,中介機構作用有限,他們很難審計某個投資項目是否合理,而且兩者具有利益關聯。這就是市場效率與政府監管的悖論,也是政府計劃趕不上變化、計劃經濟難以匹敵市場經濟、中介道德風險失範的根本原因。至於央企以漲價應對紅利上交,目前倒還不必太擔心,因爲目前的價格仍處於嚴厲監管之中,尤其在資源壟斷性行業還未實現市場定價的前提下。
對央企分紅的誤解源於我們對於目前央企性質認識的模糊,也由於對於財政部徵收紅利的幻想,以爲是公益性的再分配。事實上,央企就是中國面向世界市場的市場化企業,而不再是以往的公益爲主競爭力可有可無的企業。央企的解決之道就是從計劃控制、半市場化狀態走向徹底的市場化。目前我們正走到半市場化階段,無論從利益分配還是資源配置上,都應走全市場化之路,這樣央企的效率才能真正提高,改革的成本纔不會虛耗。
在央企利益分配發生轉向的關鍵時刻,澄清有關誤解,以免公衆產生不合實際的希望,對央企的性質避免再生重大歧議,是非常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