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韓籍男子鄭在光進入中國後,先後以合資、建築工程、食堂承包等名義,在山東、河北、福建、江蘇及安徽行騙146萬多元。於今年7月在哈爾濱市被中國警方抓獲,之後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昨天,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在光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5萬元,繼續追繳其犯罪所得,並驅逐出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8月,被告人鄭在光夥同柳錫熙註冊成立合肥韓農食品有限公司。同年9月15日,柳錫熙以公司董事長名義,分別與兩家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肥東縣簽訂《廠房建築施工合同》,並以“保證金”名義分別收取兩公司人民幣10萬元。9月16日,被告人鄭在光以公司總經理的名義,在肥東縣與合肥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建築工程代建開發合同》等,並以“保證金”的名義收取該公司人民幣16萬元。2006年9月16日,鄭在光、柳錫熙佔有上述款項後逃匿。 就這樣,被告人鄭在光單獨或夥同韓國人柳錫熙因犯合同詐騙罪已被合肥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驅逐出境 ,從2003年至2006年期間,利用在韓國已停業解散的韓國珍星產業株式會社及在我國境內註冊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以合資經營、對外承包建築工程及公司食堂等手段,在山東省日照市和德州市、河北省秦皇島市、福建省廈門市、江蘇省蘇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地,單獨或夥同他人騙取對方當事人給付的保證金等財產146.5萬元後逃匿。2007年7月1日,鄭在光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爲,鄭在光采取虛構單位、僞造資信證明,收取他人財物後逃匿的方法,共計騙取了146.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了合同詐騙罪。(戴小花) (責任編輯:張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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