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孩子是否親生起爭議 女方不配合男方做鑑定的要求
法院判決離婚拒做DNA 孩子自己養
原因是小孩身份關係不明 女方自擔後果 但其可根據新事實、新證據另行起訴
王先生與董女士離婚,女方要求對方支付孩子撫養費,但王先生以自己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爲由拒絕,而女方又不配合做親子鑑定導致敗訴。
日前,因董女士不配合DNA親子鑑定工作,海淀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子女由其自行撫養,撫養費由其自行負擔。
2003年10月,王先生與董女士經人介紹後相識並相戀。
2004年1月,兩人登記結婚。王先生是初婚,而董女士是再婚。婚後不久,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了矛盾,王先生曾經離家出走多日。
自2004年4月開始,雙方開始分居。當年,董女士生下一個孩子,並由董女士撫養至今。王先生曾於2004年4月在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後撤回訴訟。
后王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王先生訴稱,董女士在婚後實施家庭暴力,還多次到他的單位無理取鬧,且雙方無性生活。現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要求與董女士離婚。董女士所生的孩子與他無血緣關係,其兩次均不配合親子鑑定工作,因此他沒有撫養孩子的義務。
對此董女士辯稱,王先生婚前有精神病史,卻對董女士隱瞞了病情。婚後王先生精神反覆無常,懷疑孩子不是親生,對她造成極大的侮辱和不尊重,且對孩子沒有盡到撫養義務。
董女士要求王先生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3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王先生與董女士未能建立起深厚夫妻感情,雙方感情已破裂,准許離婚。
董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子女撫養費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析案
做親子鑑定女方不配合承擔全部責任
今天上午,審理此案的黎健法官告訴記者,訴訟中王先生否認與孩子存在血緣關係,法院兩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親子鑑定。
雖經法院充分釋明不予配合鑑定工作的後果責任,但該鑑定最終仍均因董女士未予配合而未成。
經法院調查、詢問,董女士不能述明不參與鑑定工作的正當理由並提供充分證明,其應對不配合鑑定工作所導致的案件審理期限拖延及子女身份關係無法查明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故根據案件已查明的事實,雙方離婚後,董女士所生育子女應由其自行撫養,但董女士仍可根據新事實、新證據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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