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的農業部財務司原司長、總經濟師孫鶴齡因受賄、濫用職權被提起公訴。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其8年有期徒刑。
1995年間,孫鶴齡利用擔任農業部財務司司長的職務便利,在履行審批農業部所屬公司上市及發行股票申報審覈的職責過程中,爲瀋陽藍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田公司)通過農業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提供了便利。藍田公司上市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兆玉提出可以爲孫鶴齡購買藍田公司內部職工股,後孫鶴齡的女兒、妻妹經孫鶴齡同意並介紹,於1996年8月6日用10萬元從藍田公司購買了8萬股內部職工股,當日獲得股票差價款共計75萬餘元。當藍田公司內部職工股被允許上市交易後,孫鶴齡的女兒、妻妹於1999年5月28日、5月31日、6月1日將上述股票及期間因分紅所得股票共計32萬股全部拋售,獲取非法利益共計488萬餘元。
此外,孫鶴齡利用擔任農業部財務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濫用農業部財務司負責管理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以下簡稱農科基金會)本金、財務及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財務章的職權,於1996年12月間,擅自決定用農科基金會的500萬元定期存單爲無錫天鴻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天鴻公司)從中信實業銀行北京分行貸款400萬元提供質押擔保。後天鴻公司無力償還貸款並於2003年被宣告破產。同年,農科基金會因承擔擔保責任,造成230萬元損失。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孫鶴齡利用其擔任農業部財務司司長審批農業部所屬公司上市申請的職務便利,爲藍田公司上市提供便利,並在事後同意並介紹親屬購買了藍田公司內部職工股,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其還擅自決定以財務司管理的農科基金會的資金爲其他單位貸款提供擔保,給農科基金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行爲又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鑑於其所犯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且孫鶴齡能認罪悔罪並積極退賠違法所得,對其所犯受賄罪可予以減輕處罰;孫鶴齡對其所犯濫用職權罪能認罪悔罪,對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可酌予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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