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爲了促進和規範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保障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及其志願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青年志願服務是指青年志願者經青年志願者組織安排,自願、無償地爲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與幫助的公益性行爲。
本條例所稱青年志願者是指經本人申請,青年志願者組織登記註冊,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青年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青年志願者協會及其分支機構,以及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基層志願服務組織。第四條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應當依法進行,遵循自願、無償、誠信、有益的原則。
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與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青年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爲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資助。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維護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報道。
第六條共青團組織對青年志願者組織及其志願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市和區、縣青年志願者協會是從事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符合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經市或者區、縣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後開展活動。區、縣青年志願者協會可以成爲市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團體會員。
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根據志願服務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業建立分支機構;區、縣青年志願者協會根據志願服務的需要,可以設立青年志願者服務站、青年志願者服務隊等基層組織。
第八條青年志願服務範圍主要包括:助老扶殘、扶貧濟困、支教助學、法律援助、科普宣傳、科技推廣、醫療護理、環境保護、社區服務、應急救助、海外服務、爲大型社會活動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本市實行青年志願者註冊制度。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通過向青年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經審覈同意,註冊成爲青年志願者:
(一)年滿十八週歲。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二)具備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相應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青年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
(二)參加相關青年志願服務所需的培訓;
(三)選擇與自身行爲能力相適應的青年志願服務項目;
(四)獲得從事青年志願服務的相關信息、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
(五)有特殊困難時優先獲得青年志願者組織或者其他青年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六)對青年志願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七)退出青年志願者組織;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青年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青年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工作;
(二)自覺維護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三)保守志願服務中接觸到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尊重接受志願服務者的個人隱私;
(四)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青年志願者組織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青年志願者招募、註冊、管理、考覈、表彰等工作;
(二)制定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項目並組織實施;
(三)維護青年志願者合法權益,爲青年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組織開展青年志願服務的宣傳與交流活動;
(五)青年志願者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需要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青年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並告知需要志願服務事項的完整信息和潛在風險。
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對需要志願服務的申請進行審查,及時予以答覆;不能提供志願服務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青年志願者組織可以根據需求向社會招募青年志願者。
青年志願者組織向社會招募青年志願者時,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志願服務項目和青年志願者的條件、數量、服務內容等。
第十五條青年志願者組織安排青年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其年齡、能力、身心狀況相適應。
第十六條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根據志願服務活動的內容與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十七條青年志願者組織和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從事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青年志願者進行業務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併爲在志願服務活動中受到身體傷害的青年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八條青年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服務活動的內容,可以與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協商,爲參加志願服務的青年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第十九條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範圍,並鼓勵青少年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
教育、民政、衛生、體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和社會需求爲青年志願者組織提供相應信息。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爲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由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組成。
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經費應當專門用於志願服務事項,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贈者、青年志願者的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
青年志願者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青年志願服務的宗旨和範圍;與捐贈人、資助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
捐贈人和資助人依法享受有關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二條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爲青年志願者建立基本狀況和志願服務情況檔案。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錶現突出的青年志願者組織、青年志願者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鼓勵有關單位在招錄、招聘工作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有志願服務經歷的青年志願者。
第二十五條在志願服務過程中,青年志願者組織、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對青年志願者造成損害的,青年志願者組織、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青年志願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損害的,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對利用或者變相利用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名義、標誌等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由青年志願者組織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青年志願者以外的其他志願者及其志願服務活動,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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