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一名幼兒園大班的7歲男童,在上跆拳道課休息時,因對同伴兒說了實習教師的“壞話”而遭到“說服教育”,繼而出現身體不適的狀況,數日後被醫院診斷爲“抽動症”。因認爲患病與實習教師的“說教”有直接聯繫,鼕鼕(父母作爲法定代理人)將幼兒園、實習教師所在的大學以及實習教師推上被告席。日前,天津市河北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原告訴求
實習教師“教育”
七齡童患抽動症
鼕鼕(化名)原系本市某幼兒園大班學生,周某是本市某大學的學生。2006年3月27日至4月7日,周某到該幼兒園實習。2006年4月3日下午,鼕鼕和小朋友們在跆拳道教練的帶領下上課,周某作爲實習教師予以協助。
課間休息時,鼕鼕對小朋友鵬鵬(化名)說:“這個老師(指周某)像小要飯的……。”周某聽到鼕鼕的話後,要求鼕鼕和鵬鵬站起來,並對鼕鼕進行了“說服教育”。鼕鼕父母稱,當天夜裏,鼕鼕出現了驚嚇、尿牀等狀況。數日後,鼕鼕的父母發現鼕鼕面部、頸部、身體不自覺地抽動,遂帶鼕鼕到醫院檢查,診斷結果爲:因受驚嚇導致抽動症。於是,鼕鼕以被告周某曾對其揪脖領子、進行體罰、大聲呵斥造成其受驚嚇患上抽動症,致使身心健康受到傷害爲由,將幼兒園、周某及周某就讀的大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截至2006年12月之前因治病所花的醫藥費、法定監護人誤工費等共計1.1萬餘元。
爲了支持自己的訴求,鼕鼕提交了醫藥費單據、檢查報告、錄音光盤一張(幼兒園小朋友鵬鵬的錄音)等證據。
庭審過程中,法院根據鼕鼕提出的鑑定申請,委託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鑑定中心對“原告的病情與被告周某的行爲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鑑定,結論爲:抽動障礙(抽動症),病因不明,與精神因素相關,在應激情況下誘發。
被告答辯
同情原告的病情
不認可原告訴求
庭審中,對鼕鼕的病情三被告均表示出同情,但對原告訴求並不認同。幼兒園認爲,鼕鼕是否受到周某的體罰,未向法庭舉出充分的證據,無法證明其病情與幼兒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幼兒園方面依照相關規定嚴格要求實習教師,且實習教師周某並未對原告實施違反規定的行爲,故幼兒園對原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周某所在大學辯稱,周某在幼兒園實習是事實,實習期滿後幼兒園爲周某出具的實習鑑定成績爲優。校方認爲,周某在實習期間沒有不當行爲,故學校不存在管理不當的事實。
實習教師周某辯稱,鼕鼕在幼兒園期間常因身體不適而請假、缺勤,造成鼕鼕患抽動症的原因很多,並不能證明鼕鼕的患病與他有因果關係。
法院觀點
錄音成定案依據
三被告均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爲,鼕鼕是幼童,對周某講了不文明的語言,周某作爲成年人應對原告進行正常的說服教育。根據鼕鼕提交的小朋友鵬鵬的錄音可以清晰表明,鵬鵬雖然是無行爲能力人,但錄音中能夠證明周某對鼕鼕實施了超出規範教育的言行,使鼕鼕的精神受到了一定的刺激,誘發了抽動症的出現。對此,周某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周某是大學派出的實習學生,該大學對周某負有管理、監督的義務,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鼕鼕在幼兒園期間,幼兒園對其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由於鼕鼕在幼兒園上課時,幼兒園僅派實習教師協助教練上課,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對因周某的言行造成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另外,由於事情因鼕鼕引起,加之其身體本身的因素所在,故對造成的後果,鼕鼕也應負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周某賠償鼕鼕合理損失的45%,周某所在大學承擔連帶責任;判令幼兒園承擔鼕鼕合理損失的45%,共計7900餘元。同時判令今後鼕鼕治療抽動症所花治療費及相關費用,由三被告依照上述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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