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名男子在天乾物燥的冬夜裏,連續在多處用打火機縱火,幸虧撲救及時才未釀成災難後果。面對檢察官的訊問,他竟把犯罪動機歸結爲酒後取樂。昨日,這名男子被本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放火罪依法批准逮捕。
王明,20歲,本市人,初中畢業後一直沒有找到工作,整日在社會上閒逛。2007年11月30日20時多,飲酒後王明持打火機竄至河北區天泰路附近,將此間一處平房窗外煤池上的塑料、油氈等雜物點燃,女主人發現後和家裏人急忙把火撲滅。被發現後,王明逃跑至附近另一平房,用打火機又將戶外盛劈柴的竹筐點燃,被害人發現後報警。在短短一個小時的時間裏,王明先後在附近的平房縱火6次,幸虧發現及時,才未能釀成嚴重後果。警方經過偵查,在王明家中將剛從外面回來的他抓獲歸案。
面對提訊的檢察官,王明竟然稱之所以多次放火就是看人們忙着救火的狀態很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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