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與人產生矛盾,一名女子懷恨在心竟放火燒人店鋪。日前,天津市大港區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12月,被告人趙某系一名個體商販,因瑣事與經營窗簾店的老闆李某發生糾紛,趙某便懷恨在心。由於報復心理作祟,幾天後,趙某準備好汽油和打火機,竄至李某的窗簾店,將汽油潑灑在店內的半成品窗簾及地上,用打火機點燃,着火後被在場人員及時撲滅。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趙某的行爲已構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