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高峯1981年9月出生,大學文化,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陳玉興1972年2月出生,大學文化。王向東1970年4月出生,中專文化。
在當天的庭審中,麗水市檢察院指控,2007年2月11日,曾在證券公司工作,後擔任杭蕭鋼構公司證券辦主任,於2006年年底從杭蕭鋼構公司辭職的陳玉興從他人處得到杭蕭鋼構“安哥拉項目”的消息後,當即將此消息電話告知與他合作炒股的王向東,指令他於次日全倉買入“杭蕭鋼構”股票。2月12日下午,陳玉興進一步向案發前任杭蕭鋼構公司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的羅高峯瞭解“安哥拉項目”信息。羅高峯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將自己所知悉的“安哥拉項目”信息泄露給陳玉興。當晚,陳玉興將從羅高峯處得知的信息包括信息來源告訴王向東,並再次下達買入“杭蕭鋼構”股票的指令。此外,陳玉興將羅高峯委託其管理的晁某股票賬戶買入“杭蕭鋼構”股票42800股。
此後,陳玉興從羅高峯處得知證券監管機構要調查杭蕭鋼構公司,遂將有關情況告知王向東並指令其次日賣出“杭蕭鋼構”股票。3月16日,王向東按照指令將“杭蕭鋼構”股票共計6961896股全部賣出,非法獲利4037萬元。4月10日,陳玉興將晁某賬戶上的42800股“杭蕭鋼構”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367810.90元。
公訴人認爲,羅高峯身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故意泄露內幕信息給知情人員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應當以泄露內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玉興、王向東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應當以內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庭審中,被告陳玉興和王向東稱,由買賣“杭蕭鋼構”獲利的4037萬元已全部退繳。
本案由浙江省檢察院交由麗水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故該案的審理主體爲麗水市中級法院。本案一審庭審於21日下午結束,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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