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險登記,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等作爲其社會保障號碼。
草案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在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通報單位的成立、撤銷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實現社保有關信息的共享。
根據草案,單位應當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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