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二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三大問題。
二審稿首先進一步明確了在什麼情況下機動車一方纔承擔全部責任。修正案草案原來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目前已修改爲“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進一步明確了雙方都有責任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最初的修正案草案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的情形分別規定機動車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目前修改爲,“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介紹,這樣修改主要的考慮是交通事故錯綜複雜,在當事人和解、公安機關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中,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個案的具體賠償數額較爲切合實際。
第三,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一方完全沒有責任時,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李重庵說,需要說明的是,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都是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才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涉及廣大人民羣衆切身利益。這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做修改,在總結本法施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妥善處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機動車雙方的權益是必要的。”李重庵說。
自立法之初就頗受爭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在實施3年多後進入修改程序。昨日(24日),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機動車如無過錯,超過機動車交強險賠付限額的部分,機動車的賠償不超過10%。
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24日開始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既能側重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能較好地體現公平原則,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
修正案草案擬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修改爲: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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