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修訂:關注事故賠償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專訪道交法修訂草案起草參與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校外導師朱衛國
12月23日至29日,屆時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將二次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審議是否表決,人們仍拭目以待。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實施以來,關於該法第七十六條的爭議從未停息,“到底應該側重保護誰的權利”這是立法者必須直面和解決的問題。同時,如今熱議的交強險費率調整問題,也與此息息相關。
歸責、舉證、責任承擔、弱者主權,這是一般大衆難以釐清的問題;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修改,爲何如此修改,也是關注者亟待了解的。
爲此,記者專訪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修正案草案起草參與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校外導師朱衛國。
修訂背景
道交法實施後發揮了重要作用,好評之餘,公衆對其第七十六條存在爭議,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提出議案、提案要求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
記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佈實施及其目前正在進行的修訂都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您曾參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起草工作,現在又參加了該法的修訂工作,能不能概括地介紹一下這次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背景?
朱衛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法確立的以人爲本的交通事故處理理念,也得到社會各界的積極評價。但是,社會上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下簡稱道交法76條)關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多有反映,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多次提出議案、提案,要求對相關規定作進一步明確,以便在體現以人爲本理念的同時,能夠更加公平合理地確定責任。2006年7月1日,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後,交強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再次引起社會對道交法76條確立的歸責原則、強制保險責任範圍等問題的反思。在這樣的背景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被提上了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今年10月,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議案後,修訂工作正式進入權力機關審議階段。目前,修訂草案的審議已完成一讀,二讀也即將進行。
問題所在
我國每年發生幾十萬起交通事故,其責任確定和賠償都依靠道交法76條;而因爲道交法76條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導致實踐中全國各地對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標準不一,並影響了公平確定責任
記者:有的專家和羣衆反映,道交法76條以外的其他條款也存在問題,比方說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就使得交通肇事後是否一律給予“終身禁駕”的處罰存在不同認識,在不同的地方出現了相同行爲不同處罰的情況。對類似問題,此次修訂爲什麼沒有一併考慮?
朱衛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的確曾經出現過對某些條款在執法上的不同理解。這主要是由於個別條款的行文邏輯等因素造成的,因此導致的問題已經通過有關機關的執法解釋得到解決,此次修訂着重是對第七十六條進行完善。我國每年交通事故造成幾十萬人傷亡,百億元的財產損失。所有這些事故都要根據道交法76條的規定確定責任、落實賠償,道交法76條的規定是否明確、合理、可操作,對於處理好幾十萬起交通事故意義非凡;對於上百萬的家庭安寧和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非凡。重點完善道交法76條,可以突出修訂重點、節省立法資源,加快修訂工作進度。
記者:請問,道交法76條的問題到底在哪裏?
朱衛國:沒有最好的法律,只有更好的法律。道交法76條在立法理念、歸責原則、立法技術等方面,都是比較先進的。該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一方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體現了側重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立法政策。社會公衆所以對上述規定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主要基於以下原因,即:在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或者受害人一方當事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麼標準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確定責任,又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合理保護,道交法76條的規定不夠具體、明確。不少地方性立法爲了彌補這一缺陷,對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作了規定,在實踐中造成了全國各地比例標準的不統一。上述問題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也是此次修訂着力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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