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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鄭煤集團)原副總王志勤因14次侵吞公款63萬元、5次收受他人賄賂32萬元,於2007年8月21日,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后王志勤不服,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記者從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省高級人民法院於日前下達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了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根據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王志勤主要犯有貪污罪和受賄罪兩項罪名。2000年、2001年,王志勤利用其擔任鄭煤集團超化煤礦礦長的職務之便,先後將煤礦58萬元非法佔爲己有,將該礦桑塔納轎車一輛以5萬元價格賣給他人,並將5萬元賣車款非法佔爲己有。1996年到1999年,王志勤利用其擔任鄭州礦務局米村煤礦礦長的職務之便,分5次收受現金32萬元。(記者陳亞洲通訊員馬珂邵偉民) (責任編輯:張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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