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臨近,舟山市場食品銷售將再現火暴。據瞭解,舟山大多數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比較注意生產日期,對保質期與保存期的區別,多數消費者表示不太清楚,或者將兩者當成一回事,甚至有爲數不少的消費者認爲,過了保質期食品就不能再食用,而過了保存期的食品可能還可以再吃兩天。可見消費者對“保質期”與“保存期”還比較陌生,容易造成誤解,由此產生的隱患令人擔憂。消委提醒,廣大消費者要避免爲有害食品埋單,選購食品時要謹慎辨別“保質期”與“保存期”。 消委指出,食品的保質期不同於保存期。對同一產品而言,其保存期應當長於保質期。食品的保質期是指食品在正常條件下的質量保證期限。食品的保質期由生產者提供,標註在限時使用的食品上。在保質期內,食品的生產企業對該食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或明示擔保的質量條件負責。同時保質期也是指最佳食用期,即在此期間,食品完全適於銷售和食用,食品的感官特性、物理特性、營養成分、安全性都符合產品標準。對於超過食品標籤上指明期限的一些食品,某些感官特性,如色、香、味就有可能起變化,但可能仍然符合衛生標準,在一定時間內仍可以食用。對有些超期食品單憑感官不能作出鑑定時,則需通過化驗檢測來判定可否食用,切不可貪小失大。食品的保存期是指食品的最長保存期限。超過保存日期的食品失去了原食品的特徵和特性,喪失了食品原有的食用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保存日期的最後那天,也稱爲食品的失效日期。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失效、變質(過了保存期限)的產品。由此可見,保質期爲最佳食用期,保存期爲推薦的最終食用期。 消委提醒,選購食品時最好注意銷售環境是否符合標籤上規定的條件,比如冷藏貯存、避光保存、陰涼乾燥處保存等。如果不符合規定,即使食品沒有超過保存期,也可能已經變質不能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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