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貿易公司在申報出口一批假冒的耐克鞋及T恤時被海關查出,貨物總價值高達1700多萬元。爲維護商標權,耐克公司日前將該貿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經天津市二中院主持調解,被告貿易公司承諾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耐克公司30萬元。
2005年3月1日,耐克國際有限公司在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註冊了“NIKE”及圖形組合商標,覈定其在25類商品上使用,商標專用權受中國法律保護。2006年1月26日,本市一家國際貿易公司向天津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該批貨物中使用“NIKE”商標的運動鞋4.4萬餘雙、T恤590件,貨物價值人民幣1700多萬元。海關經查驗,認定上述貨物均爲侵權貨物,據此對該貿易公司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事發後,耐克公司認爲,由於該貿易公司侵權貨物數量巨大、品種多樣,導致耐克公司爲制止侵權行爲而產生大量費用和損失,同時對耐克公司商譽等方面造成了負面影響、無形資產受到損失。爲此,耐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貿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NIKE”及圖形註冊商標專用權;在《中國商報》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包括扣留和處理侵權貨物而支付的倉儲等損失)。
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被告貿易公司承認侵權行爲並承諾立即停止侵犯耐克公司“NIKE”及圖形商標專用權的行爲;被告貿易公司於2008年2月1日前向耐克公司支付30萬元人民幣賠償款項;耐克公司不再追究被告貿易公司涉及此案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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