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還是“老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國資委定位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5日分組審議了國有資產法草案。許多委員和列席人員對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位問題非常關注,建議草案予以明確。
大家普遍認爲,經過14年的努力終於“浮出水面”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對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因經營不善造成的損失和內部腐敗問題造成的流失等重要問題都有涉及,必將爲國有企業發展改革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不少委員認爲,爲了進一步提高國有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國有企業發展,必須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明確出資人機構的性質和職能,使國有企業擺脫對政府的依賴。
國有資產法草案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說,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按物權法原則在市場上實現平等競爭非常重要,建議草案明確規定政府委託的出資人機構不應行使公共管理者職能,不應干預法院和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監督。
成思危說,有的國有企業遇到問題後往往由國資委出面向檢察院、法院、證監會、保監會去說情,或者採取行政干預手段保護國有企業,“長期下去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發展和健全。”
李重庵委員說,草案中關於政企關係、經營管理和監督的關係要進一步理清。草案強調了政府的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分開,但根據有關條款,政府又將“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對國有資產實施管理與監督”集於一身。
楊國樑委員說,現行以國資委作爲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過去多頭管理的弊端,但會產生其他問題,例如,“在實際工作中,國資委更像是一個超級經營公司,這樣的監管體制不利於從根本上約束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經營行爲。”他認爲國有資產法在授權行政機關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同時,應當對各級行政機關干預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行爲加以約束。
委員和列席人員還對國有企業領導班子任命問題提出了建議,認爲國有企業的總經理應該實行聘用制,而不能由政府委派。
成思危說,由國資委派總經理的做法使得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能真正接受市場的監督,“在國外,一個公司的股票跌了,這個公司的CEO就會被炒魷魚。”他建議由董事會提名總經理,國資委擁有否決權。
王茂林委員建議國家對於國有企業只任命兩個人--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經理層全部交給董事會任命。他建議保留董事長對總經理人選的提名權,使董事長能夠更好地履行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維護出資人利益的職責。
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司敏說,“董事長的人選出來了,就要給他絕對的權力,相信他去管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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