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閉幕。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禁毒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新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何紹仁:
各位記者朋友,大家好!歡迎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我首先發布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的有關消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已於半小時前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禁毒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通過了修改後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決定、關於修改文物保護法的決定、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召開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決定。根據這個決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於2008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其他事項。
2007-12-29 10:28:59何紹仁:
爲了便於大家及時瞭解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的重要法律案的制定或修改背景,瞭解這些法律案的主要規定及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我們特地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出席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回答記者提出的與所通過的法律案和有關決定有關的問題。
2007-12-29 10:35:14何紹仁:
下面,我介紹一下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4位嘉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先生,他負責回答與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有關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先生,他負責回答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科學技術進步法有關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室主任張榮順先生,他負責回答與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有關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滕偉先生,他負責回答與禁毒法有關的問題。
2007-12-29 10:35:56新京報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有一個問題想問一下王勝明先生。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此前有一種說法認爲,這次最終通過的修改改變了原來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這樣一個說法您怎麼看?還有一種說法覺得我們這次第76條的修改是順應民意的,但也有的說法認爲這是立法的退步。您怎麼看?謝謝。
2007-12-29 10:36:33王勝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佈之後,社會上廣泛關注,不少代表也多次提出議案。這次常委會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可以說是常委會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尊重民意,堅持立法爲民的具體表現。關於原來道交法第76條,社會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這次對道交法進行了修改,原來道交法的賠償原則,我的理解是,過錯責任加部分無過錯責任。這次把無過錯責任的部分進一步明確了,所以我理解的原則是過錯責任加最高不超過10%的無過錯責任。
2007-12-29 10:42:21王勝明:
所以,記者同志們,你們能夠體會出來,這次道交法的修改,在賠償原則上比照過去的規定沒有做大的修改。我理解,這次的修改是十個字,即“道理更淺顯、責任更明確”,把道理說得更明白、更通俗,道理更淺顯、責任更明確。在原來道交法第76條的基礎上,明確了三個問題。第一,進一步明確在什麼情況下機動車一方要承擔責任。這次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沒有錯,那隱含的是機動車一方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要承擔責任。第二,進一步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有錯的情況下,要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第三,進一步明確機動車一方完全沒有錯,承擔最多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所以,我理解的道交法的修改,從賠償原則上和過去相比,沒有做改變,但是道理講得更淺顯,責任更明確。謝謝大家!
2007-12-29 10:45:50香港經濟日報記者:
今天有個問題問張榮順主任,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香港普選的決定。我想問,中央對香港在2017年落實普選特首問題上,如果說立法會議員有三分之二議員通過的話,那可能會積極考慮。我想問,我們香港在1997年迴歸之前,我們中央政府官員曾經對香港在2007年普選也表達過會積極考慮這個問題。因爲全國人大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普選方案也必須通過全國人大的同意,在這種背景下,如何讓香港人放心,我們希望在2017年真的可以落實普選特首。第二個問題,我想問,中央在考慮香港普選特首的時候,會不會在方案方面有一些先決的、特別的條件來限制?例如,會不會在我們特首的候選人當中,有沒有一些規定,是不是必須符合中央的一些要求,中央纔可以接受,我們普選的特首纔可以落實?謝謝!
2007-12-29 10:50:03張榮順:
剛纔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這一決定規定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同時明確了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採用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採用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報告、充分考慮到香港社會各方面意見和訴求的基礎上,依法行使香港基本法及有關解釋規定的權力,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的又一項重要決定。這項重要決定,必將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的健康發展,爲香港特別行政區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創造有利的條件,從而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和穩定。
2007-12-29 10:51:54張榮順:
在這次人大常委會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可以實行普選。我需要在這裏澄清一下,實行普選的時候,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要經過五個步驟,即要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決定,然後由特區政府提出法案,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法案交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然後經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所以這一次明確2017年可以實行行政長官的普選,並不能夠代替將來要按照五個步驟來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法定程序。
2007-12-29 10:53:51張榮順:
因此要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實際上2017年還不只是這個,還要經過五個步驟進行修改。你說,我們完全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問題的時間表給予明確,這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我們也完全相信這個目標是一定能夠達到的。
2007-12-29 10:54:41張榮順:
至於你後面提到的先決條件的問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這次決定在明確2017年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的同時,按照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和香港社會在政制發展諮詢中的多數意見,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以看出,這完全是在基本法規定的框架下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作出明確。至於行政長官的具體普選辦法,還需要香港社會進行廣泛的討論,凝聚共識。謝謝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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