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吹落廣告牌砸壞汽車 保險公司賠償七成車輛損失
車主再訴致害方全額索賠
法院判決廣告牌管理者賠償剩餘三成車輛損失
被大風吹落的廣告牌將一輛汽車砸損,車主爲此找到保險公司,並得到了車輛損失70%的賠償。此後,車主又找到廣告牌的管理者某物業公司,堅持要其賠償全部車輛損失及車輛貶損費。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爲,車主已得到保險公司的部分賠付,根據《保險法》規定,車主對該部分損失已喪失向被告索賠的權利,由此僅判令被告賠償車主剩餘30%的損失。
2007年7月30日夜間,本市河西區某公寓屋頂處的廣告鐵板被大風吹落,剛好砸到了停放在附近的一輛吉普車上,致該車左右前輪胎、前防撞槓、右前機蓋板、右側前後門、右前門玻璃封條、右前葉子板等多處受損。轉天清晨,車主蘇某因未找到致害第三方,而向保險公司報案。接到報案後,保險公司指定蘇某到本市一家汽車貿易公司修理受損車輛,花去維修費6900元。車輛修復後,保險公司經覈算認定修車費爲6500餘元,並依照“投保車輛損失應當由致害方負責賠償的,按免賠率30%賠償車主車輛損失”的規定,賠償蘇某4000餘元,另有1000餘元差額保險公司未予賠償。此後,蘇某堅持要求廣告牌的管理者某物業公司賠償其全部車輛損失6900元,及車輛貶值損失費5.8萬餘元。對於蘇某提出的訴求,被告物業公司不予認可,認爲蘇某在事故發生後已經得到了保險公司的理賠,不應再主張賠償,故請求法院駁回蘇某訴求。
法院認爲,依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被告作爲公寓屋頂處廣告牌的管理者,應對廣告牌造成原告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基於原告車輛維修費用已由保險公司覈准爲6500餘元,並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賠付原告4000餘元的實際情況,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原告已喪失對上述4000餘元部分向被告行使索賠的權利。該部分權利應由保險公司主張。至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6900元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維修費6500餘元計算,減除保險公司已賠付的4000餘元,剩餘部分1000餘元,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車輛貶值損失5.8萬餘元的訴求,經鑑定被告車輛不存在貶值損失,故原告該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接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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