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52歲的安徽籍農民工安培義與其他18位來自安徽、江蘇和河南等地的農民工,從舟山普陀區人民法院拿到了包工頭拖欠他們的近3個月工資,共計人民幣22.5萬元。 安培義等人原本在舟山普陀一家船舶修造企業從事油漆作業,當時承包該油漆作業工程的有兩個包工頭。後來,一個陳姓寧波象山籍大包工頭攜工資款逃逸,已不知去向,19個農民工的22.5萬元工資無處着落,另一個小包工頭則只好向普陀區人民法院信訪求救。 法院一時無法找到大包工頭,只能對那家船舶修造企業實施民事調解。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勸說下,企業終於同意負連帶清償責任。 幫農民工尋求討薪辦法 普陀人民法院副院長徐文斌告訴記者,農民工工資的拖欠現象相當普遍,涉及人數衆多而涉及人均資金卻相對較少,主要是由於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或包工頭捲款而逃所致。因爲證件不全和貪圖方便等,大部分農民工沒有在正規職業中介機構求職,而是通過個人找工作,也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工資被拖欠後,農民工爲保住“飯碗”而“委曲求全”,沒有立即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反而促成了某些企業和包工頭的違法行爲。 據介紹,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爲僱傭關係,包工頭實際上並不是用人單位,所以該僱傭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並非勞動關係,農民工起訴包工頭的案件,勞動仲裁機構不予立案受理。但如果運用行政強制手段處理欠薪問題的時間跨度過長,尤其是春節前夕,農民工急於返鄉,在遲遲未能解決的情況下,容易引發羣體性事件。爲保障弱勢羣體的利益,法院只能在民事調解上下功夫,開闢綠色通道,竭盡所能,想方設法幫農民工尋求討薪辦法。 有關人士指出,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一種缺失誠信的表現,是包工頭越過道德底線的行爲,同時也讓人對其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質量產生懷疑,直接影響了企業的誠信。 爲農民工貼上“護身符” 《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受雙倍工資處罰,用人單位欠薪,勞動者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兩項規定都爲年關農民工討薪大開“綠燈”。隨着新法出臺,企業必須推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督促包工頭把工資款及時發到每位農民工手中,並全面落實企業的工資保證金制度、欠薪應急週轉金制度、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和農民工記工考勤卡制度,爲外出的農民工貼上“護身符”。 據瞭解,爲確保2008年元旦、春節期間農民工能及時拿到工資,我市開展了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專項活動的主要檢查對象爲建築業、船舶修造業、水產品加工業、餐飲服務業以及個體工商戶。據瞭解,截至去年11月底,全市勞動監察部門爲勞動者追討工資872.77萬元,涉及職工2532人。去年,全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爲250多名外來民工追回欠薪25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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