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買的時候,服務員一直說有貨的,可等我把錢付了後回家等送貨上門,卻遲遲等不到。”日前,紹興市民吳先生向本報如此反映。元旦剛過,春節臨近,一些賣場都不會錯過一年中最後的大好商機,紛紛推出各種促銷活動來提升人氣,想賺個盆滿鉢滿。不過,有吳先生這樣經歷的市民也不少。業內人士說,這種先行出售又告知沒貨的形式稱爲“負賣”,商家應該爲自己的承諾承擔責任。 據吳先生說,元旦那天,他趁着放假和愛人到市區閒逛,順便買些合適的東西。在市區勝利路一家家電商場裏,他和愛人發現有一臺液晶電視在降價,而且降價幅度不小。經過與服務員溝通後,吳先生當即付款,商場也承諾第二天上午就將貨送到他家中。可直到2日中午12點,他都沒有等到商場將電視機送過來,於是主動給商場打去電話詢問。“不好意思,你這款電視機賣斷貨了,要過3天才有貨,你能不能等幾天?”商場的服務人員說。儘管跟商家爭吵了很長時間,但始終沒有結果,商家只同意退款。 無獨有偶,讀者鍾先生也曾碰到類似的問題,他在市區中興路一家電商場買了兩隻空調,儘管當即付了貨款,商家也答應第二天就送貨上門。鍾先生特意在家裏等着,但一直都沒等到貨。經過反覆交涉後,商家又過了一天才將貨送過來。“我在家裏等着不說,交涉過程中,花去的電話費還真不少。”鍾先生有些無奈地說。 “賣的時候說的真好聽,付了錢還要受氣。”吳先生說。他認爲商家的做法是不講誠信。一位法律人士說,像吳先生這樣是碰到了商家的“負賣”,類似情況在我市一些大型賣場並不少見,比如消費者看中某一商品後,並及時支付了貨款,但商家以某些理由說暫時缺貨,讓消費者不能及時拿到商品,商家的這種做法欠妥當。 有關人士說,對於這種消費糾紛,工商部門只能對雙方進行調解,具體處罰也比較難。有關律師提醒,如果店家未按照送貨單約定時間送貨,以某些理由推遲送貨,則屬於違約行爲。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尤其是促銷商品)時,可以事先在發票或發貨單上讓商家寫清發貨時間,並對延遲送貨或者無貨等情況進行約定,這樣處理糾紛就有了依據,從而有利於消費者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及賠償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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