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警察在104國道擊斃一名綁匪後,將另一名嫌疑人抓獲。
警方收繳的作案工具。
警方收繳的作案工具。
發生在北京亦莊的綁架女學生,一名綁匪被警方擊斃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分別以綁架罪、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對三名涉案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其中主犯藍猛因犯綁架罪、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被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丁宇因犯綁架罪、搶劫罪、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一千元。被告人李濤因犯搶奪罪、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三名被告人均系河北廊坊人,25歲的藍猛是無業人員,22歲的丁宇和23歲的李濤均系河北省廊坊市管道局職工。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藍猛、丁宇伙同李野(20歲,山東人,已被警方擊斃)預謀綁架,後李野出資,藍猛用其身份證在汽車租賃公司租借一輛灰色捷達牌轎車,還准備了手銬、膠帶;丁宇准備了黑色塑料袋等作案工具。2006年11月2日19時許,丁宇、李野乘坐藍猛駕駛的捷達牌轎車至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年公寓西南側十字路口附近,將外出購物路經此處的北京某古箏藝術學院女學生王某某強行劫持到汽車上,並用事先准備的手銬將王某某的手銬住,從其身上搜出天宇牌移動電話一部(價值人民幣380元)、MP3一部、工商銀行卡一張,並逼問出密碼,由李野在香河體育場附近ATM機上取出人民幣1700元,後藍猛、丁宇、李野將王某某挾持至藍猛的住處河北省廊坊市管道局宿捨藏匿。11月3日,藍猛、丁宇、李野以殺死王某某相要挾,向王某某的親屬索要贖金人民幣3萬元,當晚由丁宇用該卡從廊坊開發區附近一中國建設銀行ATM機中取出人民幣50元。11月4日至5日,王某某親屬分兩次向指定的工商銀行卡內存入贖金人民幣1.5萬元,當晚由丁宇用該卡從天津市楊村開發區一中國建設銀行ATM機取出人民幣4000元,藍猛、丁宇各分得人民幣2000元。
學院老師發現女學生失蹤後向警方報案。經查,王某某已被歹徒綁架,並關押在河北廊坊。警方遂將藍猛住處包圍。2006年11月7日13時許,在民警准備解救人質時,藍猛伙同李野持匕首、弩等凶器以殺死人質相威脅劫持人質強行駕車離開。當車行駛至104國道河北廊坊與天津市交界處時,公安機關將車攔住並展開營救行動。為抗拒抓捕,藍猛指使李野殺害人質,民警發現車右後座上的犯罪嫌疑人李野左手按住人質的頭,將人質按在自己的腿上,右手舉刀欲紮向人質時,為確保人質安全,民警果斷開槍將李野擊斃,人質被成功解救。藍猛被當場抓獲。
法院經審理還查明,藍猛、丁宇等人還曾經冒充軍警攔路搶劫和盜竊摩托車等。2004年6月10日23時許,藍猛、丁宇二人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一住宅樓前,冒充警察,用事先攜帶的手銬將駕車回家的王某雙手銬住,持刀強行進入王某駕駛的帕薩特轎車內,並將王某捆綁後扔至本市大興區百善莊附近,搶走王某的人民幣8000餘元及帕薩特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22.93萬元)、三星牌T108型移動電話一部(價值人民幣1800元)。
被告人藍猛還與被告人李濤共同預謀搶劫和搶奪。2006年3月16日21時許,二人來到河北省廊坊市某小區二樓樓道內,采用暴力手段搶劫剛剛下班回家的劉某某的挎包一個,搶走現金600餘元及移動電話一部。2006年2月17日23時許,二人在河北省廊坊市管道局宿捨樓內,趁人不備,搶奪齊某諾基亞牌N70型移動電話一部。2006年3月18日22時許,二人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附近一馬路上,搶奪左某挎包一個,內有人民幣100餘元及移動電話兩部。
一中院認為,被告人藍猛、丁宇伙同他人,以勒索錢財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作為人質勒贖錢財,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被告人藍猛伙同丁宇,冒充軍警人員,采用暴力手段強搶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被告人藍猛伙同李濤采用暴力手段強搶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藍猛伙同李濤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被告人藍猛單獨或伙同丁宇,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於被告人藍猛、丁宇在被羈押後,藍猛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搶奪、盜竊事實,丁宇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搶劫事實,故可對藍猛所犯搶奪罪、盜竊罪,丁宇所犯搶劫罪認定為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藍猛、丁宇、李濤對搶奪罪、盜竊罪以及部分搶劫罪的指控均自願認罪並同意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乾意見(試行)》進行審理,故可對三被告人涉及的相關罪行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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