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前,放着8400元現金和兒子剛剛從網上下載下來的一疊《勞動合同法》文本。52歲的劉國均有些茫然,是圖省事拿錢走人,還是按照1月1日生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維權?懷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昨日中午,劉國均來到金家壩街交通大廈九樓的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法律能給他一個明確說法:“單位用8400元錢,辭退我合法嗎?”經過審查,隨即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式受理了此案,這也是成都市法律援助機構2008年受理的第一號法律援助案。 事件 工作12年 老員工忽然被炒 元旦剛過,劉國均還在爲自己元旦前被單位突然辭退的事而奔波。“我在這個單位都連續幹了12年,再過8年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了。”說起自己的事,這個年過中年、鬢髮已開始斑白的男人已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禁不住帶着哭腔,“元旦前,單位突然找我談話,說不要我了。我的合同要到2008年3月13日纔到期,說不要就不要,今後怎麼辦?” 那是上月27日的事。當天上午9點,正在打掃衛生的劉國均被叫到了單位三樓主任辦公室。“當時進去,主任說單位已開會研究過了,準備辭退我,因爲沒有其他適合的崗位讓我繼續幹。”談話兩天後,劉國均被單位總務科叫去,讓他簽字領錢,補償12個月工資,共計8400元錢,“當時我就離開了,沒有簽字,也沒有拿錢。繼續找負責人說理,但他們都以各種理由推託不管。” 劉國均該不該走 要個明確說法 雖然單位元旦前就下達了逐客令,但劉國均並沒有絲毫退步,至今還呆在猛追灣街6號成都市乒乓球運動管理中心(成都市乒乓球學校)。“我留下來,就是想要討個說法。如果法律最後判定我該走,我就走。如果不該走,那總得有個讓人信服的處理結果。” 掏出兩年前籤的勞動合同,劉國均說,12年前,他來到這個地方打掃衛生,“最初是安排我負責訓練館、院壩和廁所的環衛工作。當時給我的待遇是管吃管住每月300元,每幹滿一年工資加20元。2005年,這個單位換領導,我的工作也發生了一些變化,負責訓練館衛生和負責燒鍋爐,當時給我的工資是每個月700元錢。2006年又增加一項,負責訓練館驗票,由於工作任務增加,又是在晚上,單位給我另外加了100元,工資實際上是800元,銀行工資卡有記錄。這與單位說的工資爲700元的說法有出入……” 劉國均說,他被單位下達逐客令後,家裏人也感覺氣憤,“我兒子懂電腦,從網上下載了《勞動合同法》法律文本,叫我一定要依法維權,不要胡來。” 單位 辭退在先 法律生效在後 敲開乒乓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辦公室的房門,主任付某接受了記者的採訪。他表示,在《勞動合同法》1月1日正式生效前辭退一個連續工作超過10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工人是合法的。“因爲我們辭退在先,法律生效在後,我們理解應該是合法的。”付某說,前不久他參加過一次有關《勞動合同法》的專門培訓會,當時請教過上課的人,說是在《勞動合同法》正式生效前,可以這樣做。而總務科李科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乒乓球館經常舉行活動要搬桌子,劉國均年齡過大無力勝任。但據記者瞭解,就在乒乓球運動管理中心辭退劉國均的當天,比劉國均年齡還大2歲的曾某頂替了他的工作崗位。“新招的這個人,單位還沒有正式籤合同,先臨時試用一下再說。”該中心一位負責人表示。 目前,該案引起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高度重視,已抽出專門辦案人員負責接待處理這類援助案件,同時全市律師也將隨時聽候援助中心的調遣和指派。 律師 單位說法站不住腳 一個連續在同一單位工作超過10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員工,單位不與其籤合同並將其辭退,合法嗎?就此,記者採訪了從事勞動合同法研究的四川省盛豪律師事務所張紅霞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不籤合同外,單位都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關這一條,不能以‘辭退在先,法律生效在後’來片面解讀,只要勞動者達到這一條件,在勞動者合同到期後單位都必須籤,何況劉國均在同一單位早已連續工作超過了10年,合同到今年的3月13日就滿12年了。也就是說該單位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實施前,提前辭退員工的作法,並不能否定劉國均連續工作滿10年的法律事實依據。” 同時,張律師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和87條規定,該單位如果不按照第14條與勞動者續約的話,將面臨雙倍的處罰,違法成本就會大大增加,最終受損失的還是單位。“在解讀法律條文時,相關單位一定要特別注意法律條文中兩個特殊字眼‘應當’二字,法律上的‘應當’翻譯過來就是‘必須這樣做’。” 本報記者朱光澤張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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