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將於今年2月1日實施,亂貼亂畫、隨意移動或拆除雕塑的行爲將被處以最低50元,最高3萬元的罰款。不符合規劃要求、驗收不合格的低質量雕塑將可能被限期拆除。
《辦法》規定,在中心城區範圍內設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區範圍以外設置的涉及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項目,須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區重要地段範圍內新建城市雕塑項目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招標或者其他方式,擇優確定設計方案。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產權人或者受委託的物業單位負責。
城市雕塑上擅自懸掛、粘貼物品將被視爲損毀城市雕塑行爲,必須予以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經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城市雕塑發生破損無法修復的,由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報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拆除。
故意損毀城市雕塑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懸掛、粘貼物品或者塗污城市雕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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