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展芳在見男網友時信用卡被盜,男網友隨後在一家建材銷售中心透支了8500元購買建材。由於找不到男網友,展芳將銷售中心告上法庭。近日,南開區人民法院一審確認銷售中心經營者應承擔70%的責任,即賠償展芳經濟損失5950元。
2007年5月24日,展芳與一名叫“孔山”的網友在河西區南樓附近相約見面。此次分手後,她就與孔山失去了聯繫。5月28日,展芳獲悉其招商銀行信用卡在孫起經營的建材銷售中心消費了8500元。這時,她才發現她的信用卡丟失了。
雖然找不到“孔山”,但展芳認爲,建材銷售中心的經營者孫起應對其承擔賠償責任,於是提起訴訟。她在開庭時表示,經調查商家籤購單,發現商家籤購單上的簽名與她本人銀行卡的簽名嚴重不符。她認爲,是孫起的銷售中心疏於審查交易人的姓名,導致了這一盜用銀行卡消費的交易實現,她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孫起補償。而被告孫起表示,展芳對其本人的信用卡未盡到保管的義務,其有嚴重保管不當的責任,如有損失也是因爲其保管不當造成的。即便需要賠付,也應由使用銀行卡的“展芳的朋友”或招商銀行先行賠付,然後再由招商銀行追究他的責任。
法院判決:雙方都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作爲中國銀聯的特約商戶,應當按照其與中國銀聯簽訂的《天津市特約商戶受理銀聯卡協議書》的規定規範交易。協議書約定,被告存在不仔細覈對信用卡簽名等行爲的,屬於違規操作,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被告銷售中心的收銀員未盡到按規定審覈、操作的義務,存在較大過錯,而被告系該銷售中心的業主,故其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
原告作爲持卡人,妥善保管信用卡是其義務,但其並未妥善保管涉案信用卡,故原告應就其財產損失承擔次要責任。
(文中涉案人物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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