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保護好烈士紀念設施是各級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洛陽烈士陵園維修改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曝光後,我們立即要求河南省民政廳查清情況,嚴肅處理。”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烈士褒揚和優待處處長戴愛嬌9日接受本報專訪時說。爲接受採訪,該處還準備了一份答問材料。
中央曾發通知清理整頓陵園創收
正在修訂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明確提出:“不夠格”不得進陵園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烈士陵園爲什麼會搞“以副補園”的商業開發?
“烈士紀念設施作爲公益性事業,是‘褒揚烈士,教育羣衆’的重要陣地,具有強烈的政治性和特殊性。”對烈士陵園等烈士紀念設施的性質,戴愛嬌首先作了明確。“長期以來,各級民政部門本着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做好管理保護工作。”
而烈士陵園經營創收的問題,並不是從今天開始的。
戴愛嬌介紹,1992年,在國家改革開放的總體形勢下,爲解決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建設、發展存在的經費不足的困難,民政部曾提出在堅持“褒揚烈士,教育羣衆”主題功能的前提下,開展經營創收活動,走“以副補園”的道路。在此過程中,有的地方利用烈士陵園荒僻地開辦區別於烈士褒揚區的病故人員墓區,有的地方利用閒置土地和自身園藝技術優勢,發展園藝苗圃等實業。特別是園藝苗圃的開辦,既美化了陵園的環境,又籌集了部分資金用於烈士紀念設施的維修改造,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經營活動也出現過一些問題。”
此後,1995年民政部頒佈《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規定:“在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的,應當經原批准公佈的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同意”。1998年中央發出通知(中辦發〔1998〕2號)要求:“對與革命烈士陵園環境氣氛不相協調的經營活動和娛樂設施,要堅決進行清理整頓。”2007年,民政部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在修訂《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過程中也明確提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範圍內爲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投入不足狀況沒有從根本上改變
全國現有烈士紀念設施14634處,大部分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建立,維修改造任務艱鉅
目前,烈士陵園怎樣管理?維護、運轉情況如何?
“全國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管理,分爲全國重點、省級重點、市級、縣級四級保護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保護。”戴愛嬌說,我國烈士紀念設施數目衆多且分佈零散,管理保護工作極爲複雜。據統計,我國現有烈士紀念設施14634處,大部分都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建立起來的,經過50多年的發展,風化毀壞比較嚴重,維修改造任務十分艱鉅,長期以來由於經費投入不足,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存在許多困難。
近年來,我們以分級管理體制爲依託,採取以政府投入爲主,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資金爲輔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的辦法改善烈士紀念設施的面貌;以抗日戰爭勝利60週年和紅軍長征勝利70週年爲契機,爭取中央以及各地支持對相關烈士紀念設施進行了維修改造;中央財政也有少量資金用於對全國重點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並以此引導各地加強維修改造工作。
戴愛嬌說,雖然在各級民政部門的努力下,全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面貌有了較大改善,但投入不足的狀況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仍不能適應實際發展的需要,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改革發展的需要。一些地方的烈士紀念設施成爲當地的危房舊房和亟須改造的設施,造成了一些不良影響。爲此,民政部門一直在努力尋求解決辦法。
用法規明確紀念設施受國家保護
民政部正在調研論證,爭取設立“烈士紀念日”,推動烈士紀念活動制度化、規範化
經營創收帶來的問題不容忽視,有的還嚴重損害了烈士陵園的形象。如何建立烈士陵園管理保護工作長效機制?
“新時期確實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戴愛嬌說,長效機制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爲“健全法規,加大投入,強化手段”,我們將積極探索建立這樣的長效機制。
健全法規,就是明確管理保護責任。在修訂《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過程中,經深入調研論證,我們第一次將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問題納入《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烈士紀念設施受國家保護的原則,全面規定了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責任。“《條例》的頒佈實施,將切實推動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戴愛嬌說。
至於“錢”的問題,我們將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支持,增加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維修改造工作的投入,並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結合開展紅色旅遊,爭取各有關部門的支持,並不斷優化管理,提升服務,加快發展。
強化手段的內容是多方面的,爭取設立烈士紀念日是我們的一個設想。戴愛嬌說,民政部將結合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在全社會營造緬懷烈士、弘揚烈士精神的良好氛圍。我們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爭取設立“烈士紀念日”,使烈士紀念活動制度化、規範化,不斷強化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的手段,推動全國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