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這件事後,陳敏(化名)很郁悶
新文化報1月9日報道23歲的大四女生陳敏(化名)在通化市一家裝飾設計公司工作了近3個月,離開該公司時因為500元錢的問題,雙方發生了爭執。對於他們的爭執,有關部門作出了提醒。
大四女生
給完工資又被對方搶回
『我這一個月白乾了,工資被他們從兜裡搶走了!』陳敏說,經過朋友介紹,她來到了這家公司,當初說好來應聘設計師的,試用期前兩個月每月500元,第三個月800元,之後每月800元加提成。
2007年10月10日通過面試後,次日上班。當時公司柳經理說,11日開工資太麻煩,就和其他人一樣每月5日開錢,就這樣兩個月過去了,陳敏拿到了1000元錢,但是對方拖了3次纔給。陳敏漸漸產生了離開公司的念頭。
陳敏說,到了今年1月5日開工資時,她以親戚生病為由,在辦公室向經理要工資,經理只拿了500元錢,說她經驗不夠,不可能給開那麼多錢。臨離開時,她告訴老板由於個人有事,讓他再另找一個。經理突然跑過來堵住不讓她走,說她是騙子,盜竊商業機密等。
陳敏說,經理讓她把那500元錢還回去,爭吵中雙方都提出了報警。警察來後,認為這是糾紛,讓他們自己解決,這期間她借機會給同學和姐姐打了求救電話。警察剛走,經理就給單位的業務員和外甥打了電話。陳敏說,他們來後把錢從她的兜裡搶走了,還不讓她走,等她的同學和姐姐趕到後,對方纔把她放了。
經理
當初說實習不給錢都行
『我知道在辭職時齷齪了點,如果不這樣,他能給我開工資嗎?』陳敏說自己太憋屈了。
昨日上午,記者在公司見到了柳經理。柳經理一臉委屈:『你說她拿走錢的方式合法嗎?這都是沒簽協議惹的啊!』
柳經理說,當時介紹人是說讓她來實習,不給錢都行,當時看她腿腳不好,並一再說會長期乾,纔給她每月500元補助,『5日那天,她先騙我說親戚有病要錢,可剛接過錢走到門口她就說明天以後不來了。看我過來追,她在走廊裡喊「救命」,這不是侮辱我嗎?我趕緊撥打了110。』
『你說要走她咋不提前打招呼,再說了,她也沒到開錢的日子,這是公司的錢啊,所以不能讓她拿走。』柳經理還擔心,陳敏說走就走,萬一她帶走了秘密文件怎麼辦,因為以前有過先例。
相關部門
如果簽勞動合同就好了
由於介紹人到廣州工作了,記者聯系到他的愛人王女士,她肯定地說,陳敏不是實習,是正式人員。
一邊說是實習,一邊說是試用,那麼這500元錢到底算不算工資?
『很明顯這是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的後果!』吉林誠信律師事務所的郭潤清律師說,如果當初在簽訂條款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不會發生這樣的麻煩事了,按照新勞動法的相關條款,陳敏在離開用人單位時須提前30天告知。
通化市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介紹,由於陳敏還在上學期間,屬於利用業餘時間打工,有勤工儉學或實習性質,這種情況雙方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他們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但申請勞動仲裁的前提,是雙方要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他們之間的問題與勞動仲裁無關,如果有合同會更好處理。對於他們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其他渠道解決,比如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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