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鬧得沸沸揚揚的500萬元雙色球大獎被“冒領”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領獎者劉某自稱125注彩票系其自己購買,投注站工作人員則稱選號者沒交現金不屬購買行爲。因該案涉及個人隱私,昨天法庭宣佈進行不公開審理,該案將擇日宣判。
案件回放:只選號未付款,得獎被人冒領?
據瞭解,深圳彩民張某在2006年10月17日,通過電腦軟件和人工分析設計了一套雙色球號碼(即精選單)。從第122期至第128期,每期都按該單在一彩票投注站購買雙色球福利彩票,每期購買125注。由於張某與該投注站的工作人員宋某是老鄉,所以每次張某一般先交付宋某200元,取彩票時再支付餘款50元,有時未預付現金,拖欠幾天後纔給。
2006年11月2日下午,張某又到該投注站,將該單交給宋某,要求其購買125注第129期的雙色球彩票後離開。當時,張某並未交付宋某彩票款。11月3日下午,張某發現其委託宋某購買的彩票中獎,便向宋某索取彩票,然而宋某卻稱因太忙沒代購該125注彩票。而當天下午宋某妻子的妹夫劉某則持中獎彩票到深圳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領取了1注一等獎、2注三等獎、2注四等獎,共領取獎金400.64萬元(稅後)。
張某無奈之下,於今年3月28日起訴至深圳市羅湖區法院,要求該投注站負責人熊某、工作人員宋某、中獎獎金領取者劉某及羅湖區社會福利中心連帶返還上述獎金並支付利息和另6注三等獎的獎金等20790元。
一審認定選號者爲大獎得主
羅湖區法院一審認爲,劉某雖持有涉案中獎彩票,但其購買上述彩票的事實存在疑點和不實之處。相反,張某交付宋某彩票精選單,委託宋某按精選單的號碼購買涉案彩票,宋某亦按精選單號碼購買了彩票,上述事實均有證據予以證實。鑑於劉某在實施中獎的彩票買賣關係之時,並未到涉案的投注站購買彩票,並結合劉某與宋某是親屬關係的特殊情況,所以法院認定,張某爲涉案中獎彩票的合法所有人。羅湖區法院因此作出一審判決:劉某償付原告張某中獎款人民幣400.64萬元並賠償利息損失;宋某賠償原告張某損失計人民幣20790元。
二審涉及隱私不公開審理
一審後,宋某和劉某不服判決,提出了上訴。
劉某在其上訴狀裏指出,當天下午,劉某在彩票投注點附近辦完事順便接宋某回去,並請宋某幫忙打250元彩票,號碼自然由宋某來定,而劉某則在車上等宋某出來,這是劉某沒有在該投注站出現的原因。宋某則在上訴狀裏指出,當期彩票的截止時間是當晚7時,張某要在當天晚上7時前交完現金才能完成其彩票購買行爲,但張某一直都沒給錢,而在得知其精選的號碼中了獎後纔想起來要彩票,所以宋某按工作規定是不能給張某打彩票的。宋某和劉某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對於劉某和宋某的上訴,張某在答辯狀裏作了迴應。
張某指出,派出所調取的錄像可以證實劉某當天根本沒有到過彩票站,沒法證明劉某買了涉案彩票。對於拖欠投注款問題,張某認爲,他委託宋某購買彩票時,曾兩次到投注站,宋某從沒有對後付款的委託方式提出過異議,而在派出所的筆錄中,宋某說過“張先生離開投注站後,我根據他提供的號碼爲他塗寫了投注單”。因此張某認爲可以證實宋某是接受了其委託,併購買了彩票。
因爲該案涉及個人隱私問題,昨日在法庭上法官宣佈進行不公開審理,審理完畢後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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