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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婚介所結識三個月後匆匆完婚,婚後不久兩人先後赴美,其間因感情基礎不牢矛盾激化,妻子攜4歲的孩子返回國內。一直在美國工作的丈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雙方離婚,並以國外條件比國內優越,對孩子成長有利爲由要求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審理後,判令雙方離婚,但駁回丈夫關於孩子撫養權的請求。
2000年3月,劉霖與張娟在一家婚介所相識。3個月後確立戀愛關係,並於一週後登記結婚。次年1月,劉霖前往美國攻讀博士學位,很快張娟也以陪讀身份赴美。2003年10月,兩人的孩子軍軍出生在美國,並取得美國國籍。因爲雙方性格差異,婚前感情尚好的兩人開始發生爭吵,後來矛盾不斷加深。2007年5月,張娟攜孩子回到國內。半年後,劉霖以雙方性格不合、婚前缺乏瞭解,雙方感情基礎不牢夫妻矛盾無法調和爲由請法院判令離婚,並以自己即將取得美國永久居留身份,軍軍也已取得美國國籍,跟隨自己對孩子成長有利爲由要求將軍軍歸自己撫養。張娟在答辯時稱,自己同意離婚,但是提出軍軍歸自己撫養更有利於孩子成長。法院審理後作出如上判決。
孩子跟母親更有利於成長
市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婚姻家庭專家汪潔在就此案接受採訪時表示,法院作出駁回劉霖對孩子撫養權的主張,判令已入美國國籍的軍軍跟隨母親生活,更多還是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作出的判斷。由於本案中,軍軍年僅4歲,在這樣特定的年齡階段,特別需要母親悉心的呵護與撫育,相比母愛關懷,富足的物質條件儘管很重要,但是前者對孩子的成長更爲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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