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深刻汲取新疆德匯國際廣場“1·2”重大火災事故教訓,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決定從2008年1月10日至4月5日在全市開展以公共娛樂、商場、市場、賓館、飯店等公衆聚集場所及“三合一、多合一”場所爲重點的嚴查徹改火災隱患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二、投入使用的建築、場所必須依法取得消防審覈、驗收許可文件,公衆聚集場所還應取得消防安全檢查許可文件。
三、所有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設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維護,加強員工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所有單位、場所的業主和經營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結構和用途,對使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易燃可燃材料裝修的,必須立即拆除。
五、嚴禁佔用和阻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道,鎖閉和遮擋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必須符合規定;商場、市場內佔用、阻塞疏散通道的攤位必須立即拆除;臨時搭建違法違章建築,導致防火間距、防火分區、消防登高面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須立即拆除。
六、所有單位、場所應按照有關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防火門、防火捲簾、消火栓等建築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保證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挪用、遮擋、損壞、拆除或埋壓圈佔的,必須立即改正。
七、所有單位、場所的電氣設備安裝、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嚴禁擅自拉接臨時電線、違規使用明火。
八、人員密集場所嚴禁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嚴禁在建築物內燃放煙花;不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高層、地下建築物內儲存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九、所有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衆聚集場所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已經設置的,必須立即清除。人員密集場所嚴禁超員使用。
十、所有單位、場所應加強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制定滅火疏散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發生火災時,必須立即報警並組織人員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
十一、場所內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時,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專人現場監護。
十二、廣大公民應積極參與專項治理活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爲,應立即勸阻、制止、舉報。
所有單位、場所應立即開展自查自改活動,對於違反本通告的行爲務必在1月30日前改正。經檢查發現逾期不改的營業性場所將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對相關經營管理人員將依法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應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爲,應積極向公安、安監部門舉報。
特此通告。
舉報投訴電話:0991-2840914(市安監局)
0991-2354186(市消防局)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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