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註冊“www.津酒.com”域名欲高價出售
津酒集團維護商標權勝訴
法院:被告男子構成侵權 註銷訴爭域名 賠償5000元
天津市一無業男子在互聯網上註冊了“www.津酒.com”域名,並欲高價出售。津酒公司爲維護商標權,將其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責令被告男子停止侵害津酒公司“津酒JINJIU”商標權的行爲,註銷“www.津酒.com”域名並賠償津酒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
津酒公司訴稱,2006年底,津酒公司發現本市男青年盧某以高價轉讓爲目的,註冊與其公司商標相同文字的“www.津酒.com”域名,妨礙了津酒公司在全球互聯網上使用自己的商標進行商業活動。盧某無償佔有他人的商譽,爲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了津酒公司的合法權益。爲此,津酒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盧某撤銷“www.津酒.com”域名、停止侵權、賠償津酒公司調查取證費用損失5000元等。法庭上,被告盧某辯稱,訴爭域名是其通過正常渠道合法註冊的,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同意註銷域名,但未給原告造成損失,不同意賠償損失。
法院認爲,原告“津酒JINJIU”商標自20世紀70年代使用、1982年取得商標專用權以來,持續使用時間近30年,並在國內外進行相關商標的保護性註冊。被告盧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爭議域名“津酒”享有任何權益,又不能提供註冊“津酒”域名的任何合法授權,其www.津酒.com域名主體已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津酒JINJIU”的模仿複製。被告盧某以轉讓爲目的將原告的馳名商標註冊爲域名,註冊後曾要約高價出售該域名,且庭審中被告自認除註冊“津酒”域名外,還註冊了“科貿街”等域名,足以認定被告對涉案域名註冊具有惡意。被告搶注涉案域名的行爲,已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依照相關法律及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審理中,被告強調,訴爭域名是其通過正常渠道合法註冊的,並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原告則認爲,域名雖經合法註冊仍構成侵權。對此,主審法官分析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認定構成侵權有四項條件:(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衆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依據上述第二項條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所以本案首先對原告“津酒JINJIU”商標是否馳名作出了認定。由於該商標已符合馳名商標特徵,且被告又具有牟利惡意,故法院最終認定侵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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