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趙國璽夫婦住進大東區小河沿路5甲7號樓43平方米的新居,並預交了200元水費。2007年7月,自來水東陵營業處對其進行定針收費,發現水表顯示用水量為5731噸。當年10月19日,東陵打擊竊水辦公室為其下達繳納水費通知單,要求其交納水費10888.9元。因兩位老人拒絕補交水費,東陵營業處一紙訴狀將老人告上法院。 天價水費夠用159年 經法院查明,趙國璽夫婦平時用水屬生活性正常用水,月平均用水量為1—3噸。趙國璽夫婦認為,按每月3噸水計算,5731噸水夠用159年,這顯然存在問題。而且事發後,與其同等情況的鄰居,200元水費一般還有結餘。趙國璽夫婦認為營業處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按照《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規定,供水企業應該按月逐家查驗水表,而自被告入住近兩年來,從未查驗水表。對此,該營業處應該自行承擔責任。 水費按表計量收取 自來水東陵營業處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規定,城市供水用水應當計量,而水表是唯一的法定用水計量器具。被告入住之日起就開始享受城市公共供水服務。 2007年7月,營業處對該小區進行自來水定針收費時,被告所使用的水表已經使用水量5731立方米,但被告以不能用如此多的水為由拒不交納水費。2007年10月19日,原告下達通知,但被告仍拒絕補交。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該支付拖欠的水費及滯納金。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大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水表讀數顯示的用水量與實際用水量出現巨大差異時,不能單憑水表讀數顯示的用水量來確定水費金額。被告入住時已向開發商交納了200元水費,至原告正式接管、定針收費時,比照同期入住該小區其他居民,被告交納的水費應還有結餘。在原告沒有其他輔助證據證明被告僅不到兩年時間裡實際用水量達到5731立方米的情況下,法院不能確認被告欠其水費10888.9元。 2007年12月10日,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駁回原告沈陽市自來水東陵營業處的訴訟請求。日前,自來水東陵營業處對此判決提起上訴。 是入住時水表沒歸零,還是自來水管存在暗漏?這麼多的水是怎麼流出來的?天價水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本報將繼續關注。(記者劉宏偉李雙琦攝影) (來源:沈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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