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他們強姦了我,但那只是因爲喝酒喝多了,纔會做出那種事。”近日,受害者李玉婷替兩輪姦犯向同安法院法官求情,她說兩名強姦犯都是她的老鄉,自己原來就對老鄉印象不錯,“作爲案件的受害人,我請求你們在處理時,儘量對他們從輕處理。”
受害女爲何要幫強姦犯求情?在獲得受害者的諒解後,強姦犯能否獲得法官的從輕處理?
事件:藉口泡茶把女老鄉騙進賓館
2007年5月28日晚上,段澤良和老鄉黃鵬一起出去喝酒。酒後,小段跟黃鵬說,他最近新認識了兩個女老鄉,其中還有一位是老家的女校友,她們就在附近工作,可以叫她們來一起玩玩。
這時,23歲的段澤良和18歲的李玉婷僅僅認識了一個多星期,通過幾次電話,但後來打電話時,段澤良就叫李玉婷“老婆”,把她當成了自己的女友。
當天,段澤良撥通了李玉婷的電話,剛好這天李玉婷和女友周燕都沒有上班,她們答應在同安第三醫院對面的車站見面。打過電話後,段澤良對黃鵬說:“那個女的很隨便。”
由於他們二人都覺得對方是屬於較“隨便”的女孩,因此,見面前,段與黃二人就約定,當晚要找機會和這兩個女孩子發生性關係。
見面後,周燕提出要去一娛樂場所玩,但是小段說:“我們剛剛喝過酒,還是去茶館泡茶吧。”隨後,他們兩男兩女在附近轉了一大圈,沒找到一個茶館,就在同安車站旁邊,看見一家賓館。小段對兩位女老鄉說:“賓館也應該有泡茶的,我們一起去賓館吧。”剛開始,周燕不願意一起去賓館,但是,在兩位男老鄉的勸說下,她和李玉婷還是進了賓館。
進賓館後,小段和黃鵬開了兩個相鄰的房間,617號房和619號房。李玉婷有些警覺地問“開房幹嗎”,段說,房間內的服務員也會提供泡茶服務。
在房間坐了一會後,李玉婷和周燕起身走出房間,想離開。段澤良和黃鵬見狀趕緊追了出去,段澤良將李玉婷抱進了619房間,黃鵬則把周燕拉進了隔壁的617房間。
在619房間裏,段澤良不顧反抗,強行和李玉婷發生了兩次性關係。小段被捕後說:“李玉婷當時有點掙扎,但不是很強烈。”
強姦後,他竟讓朋友接着“來”
不過,在617房間的黃鵬卻進展不順利。剛開始,他強行抱住周燕,還摸她。周燕掙扎了一會兒,就不反抗了,但是,她提出讓黃鵬先去洗個澡。等黃鵬一進衛生間後,她就藉機逃出617房間。
沒有得手的黃鵬很窩火,他在617房間裏看了一會兒電視。“當時我酒後很興奮,一直想找個女的發生關係。”情急之下,黃鵬給619房間的好友段澤良撥了電話,問他說,“有沒有發生性關係?”段澤良說:“有。”
得知段澤良得手後,黃鵬就要求說,他也要和李玉婷發生性關係。段澤良說:“剛開始我沒同意,但是他硬說要,我推不過,纔開門讓他進來。”
段澤良爲黃鵬強姦自己“女友”提供了方便,他先是用被子罩住李玉婷,蓋住她的頭部和上半身。然後,他再關上燈,爲黃鵬開了門,並示意黃不要出聲。黃進門後,小段就躲到衛生間,接着,黃鵬上牀和李玉婷發生了關係,整個過程,被子都蓋着李玉婷的頭部。李玉婷事後說,她並不知道第三次強姦她的是黃鵬。
小段和小黃兩人沒有想到,逃出去的周燕報了警,段澤良和黃鵬被趕來的警察當場抓獲。
兩人在事後供述,他們當時就想着和李玉婷發生關係。小段告訴警方,他平時聽李玉婷講話比較隨便,所以認爲李玉婷當晚會同意和他發生關係。但黃鵬隨後也承認,李玉婷應該不會同意和他發生關係,因爲當晚他們才第一次見面。(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意外:強姦犯曾是先進工作者
段澤良和黃鵬被抓後,一五一十地交代了事情經過。但是段澤良認爲,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是強姦。段說,他和李玉婷發生關係,屬於“半推半就”類型,李玉婷雖有反抗,但不是太強烈。黃鵬倒是對強姦的指控沒有異議,不過他認爲自己和段澤良沒有構成輪姦。
這時在看守所的段澤良寫了一份悔過書,表示對不理智的行爲深感後悔與慚愧,並期望法官從輕處罰。在悔過書中,段四次表示向李玉婷道歉、懺悔,並說自己常常被噩夢驚醒。
與此同時,黃鵬所在公司也開具一張證明,證明說黃鵬曾多次被評爲先進工作者,心地善良,富有同情心,且在公司表現突出,有上進心,積極肯幹,因此公司請求司法機關給他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儘量從寬處理。證明還說,小黃“平時待人熱情誠實,團結工友,關心別人,並樂於助人,頗得工友好評。”
受害女孩爲強姦者求情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強姦的女孩李玉婷也爲段澤良和黃鵬求情。
李玉婷在寫給法院的求情信中說:“我叫李玉婷,是強姦案的一名受害人,黃鵬這個人並不壞,主要責任也不在於他,而且他也沒有對我採取暴力和威脅,既然事情已經發生了。再說我和他是老鄉,他喝醉了酒,一時糊塗,做了犯法的事。我請求司法機關能對他從寬處理,讓他早點回到社會重新做人。”
除了給法院寫求情信,幫強姦犯黃鵬求情以外,李玉婷還向檢查機關遞交了一份自述材料,希望能從輕處理段澤良。她說:“我和小段是同一個鄉的老鄉,剛認識不久,但在交往中他給我留下不錯的印象,案發當天晚上發生的事情,我都已如實向公安反映。後來,我聽說段是因爲當天晚上喝酒喝多了,纔會做出那種事情。我提交給法院的那份自述材料,是想請求法院在處理時能對小段從輕處理。”
李玉婷還向檢察官說:“當時黃和段兩人和我發生關係,確實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是強姦的。但考慮到我與段澤良原來是朋友,我現在已經原諒他了。”
但是同安法院一審認爲,不管兩人平時表現怎樣,或者被害人來求情,段澤良和黃鵬都已經構成了強姦罪,而且是輪姦,因此,同安法院一審判處段澤良有期徒刑十一年,黃鵬有期徒刑十年。此案歷經二審,近日,廈門中院終審維持同安法院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爲什麼對強姦犯從輕發落?
同安法院本案主審法官: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兩被告人的行爲,系輪姦行爲,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法定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慮到被告人已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兩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因此在法定刑的基礎上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另外由於第一被告人對第二被告強姦被害人的行爲提供了極其有力的幫助,反映出其主觀惡性更大,因此對第一被告處以更重一些的刑罰。綜合考慮各項情節,故作出如上判決。
在強姦類型的案件中,強姦行爲對被害人人身傷害程度的大小是一個重要的量刑情節,如果被害人在被強姦後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那就說明強姦行爲給其造成的傷害已經得到了部分恢復。本案中,法院量刑時,也把被害人的“求情”作爲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而先進工作者則不是法定量刑情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不會因爲一個人是人大代表或者先進工作者而對其從輕處罰,也不會因爲一個人是身無分文、窮困潦倒而從重處罰。
專家說法:受害人求情可酌情減輕
黃健雄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雖然受害人已經諒解,還向法院請求從輕發落,但是案件已經進入公訴程序,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受害人求情,不屬於法定的量刑情節,但法官可以根據案情實際情況,酌情從輕處理。這樣寬嚴相濟,可以更好地達到懲治犯罪的效果。
量刑情節是指定罪事實以外的、與犯罪人或者其侵害行爲密切相關的,表明行爲社會危害性程度、受害者人身危險性程度,並進而決定是否適用刑罰,或處刑寬嚴或免除處罰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
量刑情節有法定和酌定兩種。受害人求情,並不屬於法定的量刑情節,即刑法明文規定的量刑情節。但是中國傳統思想強調“和”爲貴,“和諧至上”;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量刑過程中,受害人的求情也可以作爲衡量被告犯罪情節輕重的因素之一,可以由法院結合被告的認罪表現等,確定是否酌定減輕量刑。
另外,本案中,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和有無明顯反抗來劃分。不論犯罪者採用何種手段,只要違背婦女意志進行姦淫的,都構成強姦罪。有些犯罪者使用暴力手段不明顯,或是受害婦女反抗不明顯,但是,只要查明確實是在婦女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姦淫的,就應定爲強姦罪。
律師說法:什麼情況可酌情減輕處罰
林志銘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輕處罰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量刑處罰,例如刑法規定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的範圍以下量刑處罰,例如刑法規定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
犯罪行爲除了對被害人具有危害後果之外,還具有相當的危害性,因此,絕大多數公訴案件均不能因爲被害人的諒解而減輕或免除刑罰,而自訴案件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則可以因原告人的撤訴而終結對被告人的指控,從而免除刑罰。鑑於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包括罪行相適應原則,被害人的諒解是犯罪行爲危害程度較輕的顯著標志,因此,可以適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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