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技校學生小駿經學校推薦,到煤灰廠實習,不想2個月後在實習單位墜樓身亡,死者家屬認爲學校和實習單位未盡安全管理職責,導致小駿意外身亡,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類損失48.6萬餘元,而兩被告皆認爲小駿身亡是自殺行爲,與己無關。昨日,新區法院外高橋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煤灰廠實習2月,17歲少年墜樓 小駿是外高橋技工學校的2年級學生,去年7月經學校推薦安排,進入高熱實業有限公司下屬的一家煤灰廠實習。實習2個月後,在9月24日早上7點10分左右,小駿從煤灰廠的4樓墜落,不治身亡。剛滿17歲的兒子突遭意外,讓雙親悲痛欲絕,將責任歸咎爲學校和實習單位,認爲兩家單位應該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職責,於是將兩家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喪葬費等在內的各類損失共計48.6萬餘元。 昨日,小駿的父親和代理律師一起出席了庭審,其父神情木然,在原告席上一言不發。其代理律師提出,事發當時小駿正在擦拭4樓的窗戶,他是不慎墜樓,而且墜樓後被告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未採取相應急救措施,導致其不治身亡,因此被告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兩被告代理律師均表示,根據各方證據和死者父親在警方所作的筆錄,都證明該事件是自殺行爲,與兩被告無關,同時兩被告出於人道主義對死者家屬進行了慰問,發放了慰問金,已經仁至義盡。 唯一目擊者稱,親眼看到少年跳樓 小駿的死亡究竟是意外身亡還是自殺行爲成爲雙方爭議焦點。對此,原告代理律師認爲,原告當時在警方的筆錄是在大腦處於空白狀況下作出的,根本不知道內容爲何,同時提出根據現場照片反映,僅有小駿墜落處的窗戶玻璃是乾淨的,明顯是經過擦拭的,此外小駿受傷部位是後腦勺,明顯是不慎摔下而不是自殺跳樓。 兩被告代理律師則提出,單位從沒指派過實習生擦窗戶,窗戶也從來沒人擦過,根據事發現場反映,當時小駿墜樓前已經把自己的鑰匙、錢包以及眼鏡等東西整齊地擺放在窗臺上,做好了自殺準備。根據110、120的接警記錄,也反映出事發後煤灰廠單位職工已經及時通知了警方和救護車,盡到了相應的救助義務。此外,兩被告還提供了當日事件唯一的目擊證人———煤灰廠的職工陳某。他在法庭上陳述了事發的全過程:當天上午7點不到小駿第一個到廠裏,自己打開大門後小駿獨自上了4樓,隨後他在樓下看到小駿將身子探出窗外,面向外跳下,下墜途中絆到電纜箱,變成了頭部朝下栽倒在地,當時就沒了動靜。警方趕到現場後,已經確認小駿身亡。 對於目擊者的陳述,原告方拒絕承認小駿是自殺的說法,也提供證人證明小駿當天出門時是笑嘻嘻的,不可能選擇自殺。不過,小駿的同學和煤灰廠職工都證明,小駿平時性格內向,不管是在學校還是工廠,行事都是獨來獨往,遇到事情也都是藏在心裏。小駿父親也承認,兒子在廠裏實習的情況基本不向家裏人說,他們也沒怎麼問。 庭審結束後,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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