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一居民遇離奇官司 未曾貸款卻被判還60萬 居住在瓊海市嘉積鎮的馬振茂做夢也沒想到,自己從來沒有向銀行貸過40萬元錢,可有人竟僞造他的私章、仿冒他的筆跡簽名,假造貸款材料,然後將他告到法院。瓊海法院審理此案時沒有通知他出庭,判決出來後也沒有給他送達判決書。等到法院欲執行他的財產時他才得知此事。檢察院海南分院以該案違反程序爲由提起抗訴。1月16日上午,該案二審在海南中院公開審理。 未通知開庭判決書也未送達 瓊海一居民遭遇離奇官司 瓊海市人民法院(2002)瓊海民二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書》審理查明,1996年11月5日,農行瓊海支行與馬振茂簽訂一份《抵押借款協議書》,約定自1996年11月5日起至1997年11月5日止,由農行瓊海支行提供給馬振茂貸款40萬元,月利率爲10.08%,借款以馬振茂房屋作抵押。馬振茂逾期未償還貸款。所以,瓊海法院於2002年7月26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農行瓊海支行與馬振茂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均有效;馬振茂應向農行瓊海支行返還借款本金40萬元和利息20.26萬元等。 昨日上午,馬振茂稱,對於他與農行瓊海支行40萬元的貸款糾紛案,瓊海法院從立案、開庭審理到判決皆未通知他,他也沒有對(2002)瓊海民二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書》予以簽收。“法院怎麼會辦理這麼離奇的案子?”馬振茂不解地說道。 沒有貸款卻被法院判決還錢 被執行財產時才知道輸官司 馬振茂說,2006年,當瓊海法院憑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02)瓊海民二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書》,準備將馬振茂的抵押財產執行給農行瓊海支行時,他才得知自己被法院判決應償還貸款本息60多萬元給農行瓊海支行。“我在1996年11月5日根本沒有與農行瓊海支行簽過抵押貸款協議書,銀行也沒有將40萬元貸給我,法院憑什麼判決要我給銀行還錢呢?”馬振茂表示,他之前對自己與農行瓊海支行的貸款糾紛案並不知情,等到法院的判決生效4年後,法官來執行他的財產時,才知道自己輸過那麼一場官司。 瓊海法院違反程序審結案件 省檢察院海南分院提起抗訴 馬振茂稀裏糊塗輸了官司,還被法院判決返還貸款本息60多萬元,他對已經生效的(2002)瓊海民二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於是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2006年12月13日,檢察院海南分院以該案違反程序爲由向海南中院提起抗訴。海南中院以(2007)海南民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指令瓊海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2007年5月22日,瓊海法院開庭對此案進行再審,檢察院海南分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 馬振茂在該案再審時辯稱:農行瓊海支行將馬振茂作爲借款主體是錯誤的。1994年至1996年期間,他在瓊海市橡膠總公司會山收購站擔任負責人時,確曾分4次向農行瓊海支行貸款40萬元,但那40萬元與農行瓊海支行將他作爲借款主體的40萬元不是同一筆借款,農行瓊海支行所稱的這筆借款是1996年11月5日借出的。況且,即算是他擔任會山收購站負責人時所借的款項,也應該由會山收購站償還。因爲會山收購站是全民所有制單位,所貸的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並不是他馬振茂的個人行爲。另外,馬振茂提供抵押的擔保財產時間爲一年,貸款時間到期後,沒有繼續延長擔保期限,已經失效。 2007年10月31日,瓊海法院仍判決馬振茂應償還農行瓊海支行貸款本息60多萬元等。 有人僞造證據編造貸款事實 被告望追究造假者刑事責任 馬振茂對瓊海法院的再審判決不服,遂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訴。1月16日上午,海南中院公開審理此案。 馬振茂上訴稱,請求二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農行瓊海支行的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審理,將案件移送瓊海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僞造證據者的刑事責任。馬振茂指出,農行瓊海支行1996年11月5日向馬振茂借款40萬元的全部證據都是僞造,其中所蓋的馬振茂私章是盜刻的,馬振茂的簽名也是他人冒籤。所以,法院根本不應該判決他償還40萬元貸款的本息。 在昨天上午的庭審中,農行瓊海支行原會山營業所負責人韋厚南出庭作證稱,該行1996年11月5日的確沒有給馬振茂發放過40萬元的貸款,馬振茂當天也沒有領取過40萬元貸款。農行瓊海支行出具的《付款情況說明》也寫明,該行付給馬振茂40萬元錢時“未要求馬振茂在貸款債權憑證上簽收”。另外,農行瓊海支行出具的“債務人簽名情況說明”也寫明“在債務人欄中的簽名不是馬振茂所籤”。 海南中院經過昨天上午的庭審,沒有當庭對此案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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