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景德鎮下了今年第一場雪。這天,景德鎮供電公司工作人員在六旬老太陳翠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其家實施斷電,並拆下了電錶。當天下午6:30,陳翠英在家中衛生間死亡。她的家屬認爲,雖然陳翠英的死因是腦溢血,但供電工作人員拆電錶行爲是造成這種後果的誘因,陳翠英要麼是因蒙受冤屈,氣憤引起高血壓發作,從而發生腦溢血;要麼則是由於黑燈瞎火,不慎摔跤引發了腦溢血。 在小區的一角,有個石塊堆成的簡易竈,牆壁已經被薰得烏黑,這是陳翠英生火做飯造成的。有鄰居稱,如果死者真偷電了,買個電磁爐就可以了。 六旬老太命喪衛生間 1月20日,離新春還有半個月,景德鎮的天氣陰冷,雨一直下。裏村城市花園四棟101室一家人的心裏,比陰冷的天還冰涼。他們一家6口圍坐在一個火盆旁,誰都不願開口說話。陳翠英的遺體靜靜地躺在地上,頭頂處擺放着她的遺像和香案。 5天過去了,依然沒有相關人員上門給他們一個說法。 陳翠英今年65歲,是景德鎮一家瓷廠的退休職工。2年前,因爲老房拆遷,政府給了她這套2室2廳的安置房。年齡稍大的的兩個子女都已成家,她帶着小兒子吳貴茂住在這裏。除了每個月100多元的退休金外,陳翠英還開了家小賣部。 據吳貴茂介紹,1月15日,景德鎮下了2008年第一場雪,天異常地冷。下午6時30分左右,他回到家中,客廳沒有燈,點着2根蠟燭,但還是很昏暗。 “娘!”吳貴茂喊了好幾聲,卻沒有得到答覆,他趕緊四處尋找。在衛生間裏,吳貴茂發現了昏迷倒地的陳翠英,在她的手邊,還有一把舀水的瓢。任憑吳貴茂怎麼叫喚,陳翠英始終沒有說出一個字。 吳貴茂立即抱起母親,將其送往景德鎮第一人民醫院救治。“醫生檢查了一下,告訴我,母親已經死了。”吳貴茂說,經醫生診斷,陳翠英死亡的原因是血管破裂導致腦溢血。 供電公司以偷電爲由強拆電錶 吳貴茂說,當天下午4時許,景德鎮市供電局裏村供電所2名工作人員來到陳翠英家的樓道里,將電錶拆走了。陳翠英發現家裏沒電,便從家裏出來,一路追到了小區門口,請求他們把電錶還給自己,但遭到拒絕。對方稱她偷了電,他們要把電錶拿走,還讓陳翠英到裏村供電所接受罰款2000元的處理。 據吳貴茂稱,他當時剛好回家,目睹了這一切。把母親送回到家後,他立即趕到了景德鎮市供電公司裏村供電所,“那位工作人員開口就說要罰我2000元,也不作任何解釋。我與他們發生了爭吵,他們激我,說有本事你把電錶砸掉。我想沒有偷電怕什麼,一怒之下就將電錶當場砸了”。 鄰居均認爲死者不可能偷電 在陳翠英家裏,記者發現,只有簡單的幾樣電器,用電量最大的可能就是一臺彩電。吳貴茂告訴記者,他家每個月都只有幾十元的電費,雖然家裏窮,但從來沒考慮過省這不該省的錢。他們每個月都按時繳納電費,從來沒有拖欠過,也根本沒有偷過電。 城市花園另一位住戶周大媽告訴記者:“我們是老鄰居了,我看着她把幾個孩子養大。她爲人很本分,從來不和別人爭吵,說她家偷電,我第一個不相信。那天下午,她在門口從前到後不停走動,非常激動,說"供電所講我家偷電,拆了電錶還要罰款,這怎麼得了"。我當時還勸她要注意自己身體,不能太着急了。” 在城市花園的一個角落裏,用石塊堆着一個簡易竈,牆壁已經被薰得烏黑,這是陳翠英生火做飯、燒水造成的。在她家的柴火間裏,還堆放着許多柴草。城市花園一位住戶告訴記者,陳翠英每天生火做飯,“要是偷電,費這力氣幹什麼,有個電磁爐就可以了”。他還說,陳翠英偷電,不僅他不相信,可能這個小區裏的人都不信。 強拆電錶是病發誘因? 對老人的意外死亡,陳翠英女婿李先生顯得很難理解:“老人家非常節約,只有一臺電視機算是大電器了。以前每月只有120元的收入,近來才加了一點。她是個很溫和的老人,但是自尊心很強。這樣冤枉她偷電,她肯定受不了。” 城市花園另外一位住戶告訴記者,陳翠英當時追供電工作人員出來時,一路說着自己沒偷電,臉都氣紫了。 “我母親本來就有高血壓,她的直接死亡原因是腦溢血不假,但造成這種後果的誘因,有可能是因爲發生爭吵,而且受人冤枉,氣憤難耐,受到巨大刺激誘發高血壓,造成腦溢血的;要麼就是黑燈瞎火到衛生間舀水,不慎摔倒,造成腦溢血的。”陳翠英的大兒子吳景茂說,不管哪種原因,如果不發生拆電錶的事,我母親肯定不會發生意外。 供電公司:斷電行爲合法 景德鎮供電公司幾位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對於陳翠英的意外死亡,他們表示了同情,但就她的死因是否與斷電直接有關,以及供電部門採取的斷電措施是否合理,他們卻有不同的看法。 分管該地段的裏村供電所曹所長告訴記者:“事發之前,我們工作人員對該棟樓房用電境況進行檢查時,發現有兩戶人家燈亮着電錶卻不轉動,其中就有陳翠英家。鑑於這種情況,我們認爲其有竊電行爲。15日下午3時40分,我們將該兩戶人家空氣開關跳開,等了10分鐘,但一直沒有人出來。於是我們將他們的電錶拆下帶回單位檢測。後來該兩戶人家均到供電所來了,另一戶人家承認了竊電事實並接受了處罰。而陳翠英的兒子吳貴茂拒不承認有竊電行爲。當時我們告訴他,以他家的用電量計算,可能要交納包括追補電費和違約使用電費合計2000元左右。他聽後非常暴躁,說不用電錶了,以後自己短接(跳過電錶接電的意思),並當場將電錶摔壞。” 曹所長說,電錶已經摔壞了,無法檢測其是否有竊電行爲。他認爲,這是吳貴茂心虛的表現,要不他不會摔電錶。 景德鎮供電公司的阮副經理向記者表示:“因爲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景德鎮部分地區竊電行爲十分猖獗。我們的工作人員平時都是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操作。雖然在這次事件上,工作確實有些瑕疵,但無論是確認竊電還是有竊電嫌疑,我們的斷電行爲都是合法的。陳翠英的意外死亡,與我們的斷電行爲沒有直接關係。” 供電部門當場拆電錶程序不合法? 《江西省反竊電辦法》第十條規定: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用電檢查前應當按規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經審覈批准後,方能赴用戶執行查電任務。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用電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戶應當配合檢查,不得拒絕。 採訪過程中,記者多次詢問曹所長,是否按規定填寫了《用電檢查工作單》以及出示了《用電檢查證》,曹長始終沒有正面回答。但他確認當天拆電錶時,當事戶主並不在現場。 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現場檢查有證據確認當事人有竊電行爲的,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對竊電行爲予以制止,向竊電者發出制止竊電通知書,竊電者應當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並承擔補交電費3倍的違約使用電費。竊電者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用電檢查人員可以依法對竊電者當場中止供電,並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供電部門到我家來拆電錶時,完全是"一步到位",我們從來沒有收到過什麼竊電通知書。”吳貴茂說,電錶是他們搬過來的時候花600元裝的,供電公司憑什麼不通知他們就將其拆除?對於這種行爲,他表示很憤慨。 律師:供電部門應負民事責任 全國律協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執行委員、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律師認爲:陳翠英是意外死亡。從法律的角度,供電局工作人員的行爲與陳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但其行爲確有過錯,是陳死亡的誘發因素之一,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當然,這一責任不在工作人員個人,發生這類問題的根源還是制度上的缺陷。供電部門作爲壟斷行業,政企不分的問題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長期以來,人們還是習慣於超出法律來行使行政處罰權,在無有效措施防止偷電現象時,就採取斷電、拆電錶等容易引發矛盾的手段。從法律關係上,用戶與供電部門是合同關係,地位平等。即使用戶有偷電行爲,供電部門也無行政處罰權,更別提拆電錶的行爲。 王律師認爲,此事已經發生,在妥善處理善後問題的同時,需要反思包括供電在內的國有壟斷行業經營行爲的管理,調整其法律地位,使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記者劉學龍、鳳遇武)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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