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備受輿論關注的山西喬家大院(見圖)經營權轉讓事件有了最終結果。
當天,山西省政府對祁縣政府《關於祁縣喬家大院經營權委託管理的請示》做出批覆:認定祁縣政府轉讓喬家大院經營權的意向屬違法行爲,並取消祁縣縣長李丁夫“遠大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資格。
山西省政府的批覆認爲,《請示》中擬以喬家大院的經營權作價入股、把喬家大院作爲企業資產交由公司經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的精神。
批覆同時指出,同意地方政府採取招商引資等吸納社會資金的辦法,對喬家大院(在中堂)的周邊環境進行整治,但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事件回放】
經營權“改嫁”遭各方質疑
縣政府稱初衷是“窮縣要辦大旅遊”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祁縣政府與上海、重慶兩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商定共同成立“山西喬家大院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喬家大院的所有權歸縣政府,分離出來的經營權入股歸新公司所有。新公司的經營期限是20年,景區門票收入全部歸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縣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費”1000萬元。(詳見本版2007年12月28日報道《喬家大院,經營權能否“改嫁”?》)
意向書引起了祁縣百姓和喬家大院職工的質疑,職工們認爲“縣政府賤賣了喬家大院”。據統計,2006年喬家大院門票收入爲3000萬元,2007年爲2700餘萬元,遠遠高於新公司上繳的“文保管理費”。而且,這部分有限的文保管理費,能否真正用到文物保護上,職工們普遍心存疑慮,更令他們擔心的,是對文物的過度開發。
作爲這一合作意向的直接參與和策劃者,祁縣政府似乎也有些“無奈”。李丁夫表示,喬家大院雖然是國家重點文保單位,但近兩年國家並沒有投入。而山西省相關部門已將大院列入2012年申遺預備名單,亟須對周邊景區進行整治和開發。根據規劃,這需要1.5億元到2億元資金,每年只有兩三億元財政收入的祁縣無力承擔。“窮縣要辦大旅遊”成爲祁縣政府轉讓喬家大院經營權的初衷。
【專家反思】
掠奪式開發是急功近利
盤活文物資源不能觸碰“紅線”
其實,近年來,借保護之名,將國有文物交給商家經營,在山西乃至全國並非個例。
同在山西境內、已有600年曆史的世界文化遺產平遙古城,就曾採用這一模式。2004年,平遙古城發生第一次城牆垮塌事件時,其門票收入已經超過4000萬元,但一直到2006年第三次垮塌發生時,縣財政撥給文物部門的錢仍“僅僅能維持日常辦公”!爲籌集修繕經費,當地文物部門不得不進京四處“化緣”,因爲無論是門票收入還是相關產業收入,文物部門都沒有支配的權力。
因經營權出讓、經營單位對文物保護不當而帶來損失的例子,也不鮮見。幾年前,陝西某旅遊開發公司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重點保護區內興建微縮景觀和仿兵馬俑坑;由於該公司職工的無知,多次在陵山放火燒荒,幾次釀成火災……
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規宣傳處處長許高哲說,地方政府通過招商引資,在文保單位周邊進行合理利用和開發,做足一條龍的旅遊文章,以進一步盤活文物的價值,發展旅遊經濟,這樣的做法無可厚非。但前提是不能將文保單位作爲企業資產經營,不能以變賣或損害文物爲代價,不能置《文物保護法》於不顧,借保護之名進行急功近利的掠奪式開發,這條法律的“紅線”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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