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投保車輛沒過錯,由於需要賠償,保險公司也要予以理賠。
2005年8月22日,張強(化名)把自己的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爲5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5年9月14日至2006年9月30日。
2006年7月21日,張強開車與一輛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法院判決,張強需要賠償案外人各項損失39萬餘元。
但是當張強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卻表示,張強投保的是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該是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有過錯,而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都沒有過錯,所以,保險公司認爲不存在賠償的前提,所以拒絕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張強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交付保險費義務,在投保期間因發生交通意外所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屬於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範圍,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法院認定33.8萬餘元。
但是對此,保險公司提起上訴。日前,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調解下,當事雙方約定保險公司給付張強賠償款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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