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乘公交車與其他車輛相撞,一女乘客受傷。事後該乘客狀告公交公司索賠損失。法庭上,公交公司以其在該事故中沒有責任爲由進行抗辯。日前,東麗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公交公司賠償受傷乘客醫療費、誤工費等計2.6萬餘元。
2005年12月31日,沈某乘坐公交車自天津開發區返回市內,18時許,一輛半掛卡車沿津塘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麗區大無縫中心路東側時,遇前方車輛減速,卡車司機在採取應急措施過程中駛入逆行車道,其車輛前部與沈某所乘坐的公交車左前部相撞,造成公交車司機及沈某等數名乘客受傷、雙方車輛及部分乘客物品損壞。後經交管部門事故認定,卡車司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公交車司機及乘客不承擔責任。事發當日,沈某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沈某腰及左大腿軟組織損傷,左下肢肌肉萎縮。經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沈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交公司賠償她醫療費、誤工費等計7.9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公交公司辯稱,沈某的損失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而公交公司在該事故中沒有責任,沈某應將肇事方一併起訴,對於沈某有證據證明的合理損失,公交公司可以適當賠償。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根據法律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因乘坐公交車與被告之間建立了客運合同關係,乘車期間,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且原告對該事故並無責任,故被告應合理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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