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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地大娘在天津乘坐公交車時,沒到站要求下車,司機沒有理會,於是大娘的兒子上前踩住了剎車踏板,導致大娘摔成十級傷殘,於是大娘起訴公交車所屬公司賠款3萬餘元。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大娘受傷是由於她的兒子踩剎車造成的,但是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在承擔違約責任後,與大娘兒子的糾紛,應當另行解決,於是依法判決公司賠償大娘各項費用共2.5萬餘元。
2006年9月份一天晚上8點多,河北省一位67歲的孫大娘乘坐一輛公交車,想去本市河西區的一個小區。當車到站時,車上的自動報站器報站,但是沒有人下車,公交車繼續往前走。當車行駛到那個小區對面時,孫大娘和兒子大朋要求停車,司機沒有理會,於是大朋就走到駕駛座旁和司機理論,要求司機停車,司機表示沒有到車站不能停車,大朋就用右腳踩住了剎車踏板,車立即停住,但是由於是緊急剎車,孫大娘倒地受傷,經查爲鼻骨骨折、淚管斷裂,鑑定爲十級傷殘。於是孫大娘起訴要求公交車所屬公司(以後簡稱“公司”)賠償各項損失3萬餘元。
法院認爲孫大娘乘坐公交車,與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公司有義務把孫大娘安全送到約定地點,現在孫大娘在乘車過程中摔傷,應當由公司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雖然孫大娘受傷是由於大朋踩剎車造成的,但是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在承擔違約責任後,與大朋的糾紛應當另行解決,於是依法判決公司賠償孫大娘各項費用共2.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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