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民警看守所詐騙在押犯 三次索要錢款共6500元,因不是正式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受賄罪 (記者王文傑通訊員楊麗陳立平)司法警官學校畢業,剛進入看守所實習,還未轉正,就起了貪念,竟三次詐騙在押人員。昨日記者從中山市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近日審判了一起實習民警受賄的案件,實習民警袁某威一審被判決入獄六個月,緩刑一年。 記者從中山市人民法院瞭解到,袁某威1987年出生,才21歲,原系廣東一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2006年年初到中山市看守所實習,到2007年3月21日,還在實習期間,就因涉嫌受賄,被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中山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袁某威在任中山市看守所做實習民警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向看守所在押人員車某及其女友褚某欣索要錢款共計人民幣6500元。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4月中旬,袁某威協助監管看守所北18倉,以借款爲由向該倉在押人員車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車某通過其女友褚某欣在中山市大信新都會商業街上將錢交給了袁某威。同年4月中旬,袁某威又以幫助車某解除羈押爲由,通過發短信的形式向車某的女友褚某欣索要人民幣5000元。到4月下旬,袁某威又以幫助車某在看守所打點關係爲名,再次向褚某欣索要人民幣500元。袁連着三次要錢後,褚某欣報了警,但這些贓款已全部被袁某威用於賭博及揮霍。法院有關人士介紹,案發後,袁某威退回贓款人民幣6500元,其中6000元已退還褚某欣。 中山市人民法院的有關人士介紹,在此案的審理中,袁某威是否構成受賄罪的問題,成爲案件的焦點。依照有關法律,受賄罪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而袁某威只是實習民警,還算不上正式國家工作人員。爲此法院認爲袁某威不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資格,其行爲不構成受賄罪。但其虛構可以幫助解除羈押等事實,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爲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對袁某威定罪處罰。鑑於此,中山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袁某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責任編輯: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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