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在庭審中。
9名被告昨接受宣判
●顧雛軍一案昨日在佛山中院一審宣判,顧的代理律師仍堅持無罪辯護,表示將會提起上訴
●同案的姜寶軍獲刑7年,曾俊洪被判無罪,其他6人獲緩刑
本報佛山訊(記者劉藝明、陳楓實習生崔兆園攝影報道)昨天上午,經歷了長達14個月的審理,原科龍董事長顧雛軍一案終於在佛山中院一審宣判。佛山中院以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等罪名,判處顧雛軍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其他8名被告人中,姜寶軍被判4年有期徒刑、曾俊洪被宣告無罪,另6人被判緩刑。顧雛軍的代理律師表示,他們將會提起上訴。
宣判過程持續了40分鐘
昨天上午,佛山中院第一審判庭內,八十多個座位早已座無虛席,大部分是顧雛軍一案中9名被告人的親屬。
9時30分,佛山中院正式宣佈對顧雛軍一案進行公開宣判,9名被告依序走進了法庭,走在最前面,穿着黃色囚衣的,正是顧雛軍,他戴着一副金色眼鏡,精神顯得不錯。
法院的宣判大約持續了40分鐘左右,全過程顧雛軍都戴着手銬站着。宣判後,顧雛軍保持着微笑,一言不發,直到被法警帶離法庭消失在人們的視線中。
法院認定顧雛軍“三宗罪”
一、暗渡陳倉:虛報註冊資本欲完成工商變更
2001年5月,爲收購廣東科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龍電器)的法人股,顧雛軍設立了註冊資本總額爲12億元的順德市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順德格林柯爾)。因爲當時顧僅能籌集3億元現金,餘下的9億元以其兩項專利使用權作爲無形資產出資。後顧雛軍以順德格林柯爾的名義收購了科龍電器的法人股,顧雛軍任科龍電器董事長。
2002年4月,由於順德格林柯爾註冊資本中無形資產佔75%,遠高於當時舊《公司法》所規定20%的比例,工商部門不予年檢。爲將無形資產所佔比例降至20%的法定標準,顧雛軍指使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等人將科龍電器的1.87億元通過在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天津廠)和順德格林柯爾賬戶之間來回轉賬,取得了天津廠投資順德格林柯爾6.6億元的進賬單,並僞造了相關的《供貨協議書》,以此騙取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
憑藉虛假的驗資報告和文件,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等人欺騙原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順德格林柯爾的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後的順德格林柯爾註冊資本中有6.6億元虛假貨幣資金。
二、瞞天過海: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欺騙公衆和股東
法院認定顧雛軍的第二項罪名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由於科龍電器在2000年和2001年連續虧損,被證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爲了不被退市,2002年至2004年間,顧雛軍指使被告人姜寶軍、嚴友鬆、張宏、晏果茹、劉科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虧損額、壓貨銷售、本年費用延後入賬、作假廢料銷售等方式虛增利潤。
科龍電器公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據顯示,2001年的利潤總額爲-1489548691元,2002年的利潤總額卻奇蹟般地“扭虧爲盈”,爲103919721元,2003年的利潤總額更達到220003504元,2004年,科龍電器的利潤總額爲-68333660元。
法院認爲,顧雛軍等人向社會提供虛假的上市公司財會報告,剝奪了社會公衆和股東對上市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知情權,給股東和社會公衆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三、渾水摸魚:爲謀取個人利益挪用3.53億元資金
法院還認定,2003年6月17日至20日期間,顧雛軍、張宏挪用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4000萬元和科龍電器2.5億元,用於顧雛軍個人註冊成立揚州格林柯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揚州格林柯爾);他夥同被告人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使用。
法院認爲,被告人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的行爲均已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嚴友鬆、張宏、晏果茹、劉科的行爲均已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張宏的行爲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曾俊洪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顧雛軍是主犯,其餘七名被告人爲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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