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判決書厚達193頁
昨日,記者翻了一下該案一審判決書,竟厚達193頁。
據所認定的三項罪名,昨天,佛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對於顧雛軍,法院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660萬元;顧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總和刑期1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
此外,原科龍電器首席財務官姜寶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以及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總和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四年,並處罰金12萬元;曾俊洪無罪;而其他六人則獲判緩刑。
多項指控未被法院採納
公訴機關原來以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以及職務侵佔四項罪名對顧雛軍等被告提起公訴的。
對比法院一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顧雛軍、張宏、曾俊洪等人挪用資金的部分指控,以及顧雛軍、姜寶軍犯職務侵佔罪的指控,法院均沒有予以認定。法院認爲,不予認定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4月30日,顧雛軍指使被告人姜寶軍,將揚州科龍的4000萬元以“徵地費”名義劃到揚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預算管理科的賬戶,後轉到揚州格林格爾的賬上,顧雛軍指使姜寶軍在揚州科龍賬戶上以無形資產名義將該筆資金平賬,從而佔有該款。
對於該指控,佛山中院認爲,要構成“職務侵佔罪”,首先被侵佔的財物就要是本單位的財物。
由於揚州經濟開發區與科龍之間有名爲“超大冰箱項目”的合作,根據揚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方面以及科龍電器的證人證言,可以看出,科龍電器已經將徵地費給交給揚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在開發區財政收取了4000萬元之後,該4000萬元顯屬開發區政府所有,而不再屬科龍電器,認定4000萬元是顧雛軍“本單位財物”證據不足,因此,對顧雛軍等人職務侵佔的指控也不能成立。
此外,公訴機關原來指控顧雛軍的挪用數額超過7億元,法院對其中4億元左右的挪用資金款項也沒有認定,理由是控方的證據不能證明顧雛軍從中謀取了個人利益,以及不能證明這些款項是以顧雛軍的個人名義挪用的。
顧雛軍代理律師:將會上訴
昨天宣判後,顧雛軍其中的一名代理律師童漢明表示,十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太重,他們已決定上訴。“判多少年對我們來說是沒有意義的,顧雛軍是無罪。”在記者問到該判多少年才合適時,童漢明如此表示。
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昨天也到現場參加了旁聽。他說,從2006年12月第二次開庭後,他一直沒與顧雛軍見面。
不過值得慶幸的是,除了原有一些如糖尿病之類的疾病外,他的病情看起來也沒有加重。
顧紹軍表示,他不是太懂法律,對判決書裏的一些提法以及罪名,暫時還不好作評論。
顧雛軍案始末
顧雛軍,1959年5月5日生於江蘇省泰縣,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揚州科龍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格林柯爾冷劑(中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西格林柯爾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揚州格林柯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顧雛軍曾是中國家電行業的風雲人物,憑藉着自己的“顧氏製冷劑”專利,他先後收購了科龍、美菱等一系列國內家電企業,其收購戰車甚至一度衝擊國外的汽車企業。但因涉嫌虛假出資、虛假財務報表、挪用資產和職務侵佔等罪名,2005年7月底,包括顧雛軍在內的九名科龍及格林柯爾高管被警方控制,隨後被正式逮捕。
該案於2006年11月7至8日和12月12日至22日,佛山中院兩度對此案開庭審理,其中第二次更是歷時兩週,庭審時間超過70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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