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夥子被轎車撞傷,查出“無精子症”,事後向肇事者提出賠償,且要求承擔其今後採用“試管嬰兒”技術生育的費用。鹿城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傷者獲賠各種費用共計17萬餘元(不包括已賠的14萬多元)。不過法院認爲,由於“無精子症”到底是事故所致還是自身因素造成還無法確定,生育費用賠償暫不予支持。 2002年6月23日上午,在市區杏花路上,舒某開車不慎撞倒了正在公交站頭等車的阿壽(化名),阿壽隨即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阿壽下身嚴重受傷,經過21次手術,排尿不暢症狀才逐漸好轉。正當家人慶幸阿壽傷勢有望治癒時,醫院發現阿壽“左側睾丸萎縮”,精液檢測結果爲“無精子”。 事發前,阿壽是一名在某中學就讀的高中生。受傷後,他輟學求醫。阿壽訴稱,幾年時間的治療,給他身體及精神帶來極大折磨。由於喪失了生育能力,如果以後結婚想生孩子,只能依靠“試管嬰兒”助孕技術。爲此,他將肇事司機舒某、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及車主告上法庭,提出了34萬多元的經濟賠償,並要求舒某對其今後採用助孕技術生育的費用承擔賠償。 去年6月份,鹿城區人民法院委託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對阿壽傷勢進行鑑定。該中心鑑定結果爲,事故造成傷者左側睾丸萎縮及會陰部損傷均屬10級傷殘。其“無精子症”符合6級傷殘的規定,不過,無法確定造成該症狀的確切原因,且事故或自身原因的可能性均不能排除。 法院審理認爲,舒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依法應承擔賠償,但“無精子症”這項傷殘的賠償金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如果今後確定阿壽需要後續治療的,且與該事故有關係的,可另案起訴。 (本文來源:溫州新聞網 作者:潘賢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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